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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通知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管理,落实监管措施,我局制定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年10月16日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共13项)

  第一项:广播电视类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及其从事广播电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广播电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日常巡查、重点复查、举报核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巡查。对从事广播电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三)举报核查。
  监督检查采取如下措施:
  (一)对被许可人从事广播电视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实地检查、收听收看等方式依法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被查人;
  (二)按投诉举报进行检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从事的广播电视活动的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日常监督检查岗位的,如: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按日常工作内容、程序开展监督检查;
  (二)重点监督检查程序。
  事前准备。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广播电视业务活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依法开展集中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者。有关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将检查情况录入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物保护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日常巡查、实地检查和调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巡查。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及以上)每年不少于4次。
  (二)对上级转办、群众来人来电反映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违法事件,进行实地检查和调查,及时发现与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巡查,重点是对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发生违法建设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巡查人员在对被巡查单位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告知相关事项,制止正在进行的损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并进行现场取证,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登记签名登记并存档备案。将检查情况录入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项:娱乐场所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娱乐经营许可的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日常巡查、重点复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巡查。对中心城区娱乐场所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娱乐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场所遵守法规制度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记录本上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和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项:艺术品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备案手续的艺术品经营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备案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日常巡查、重点复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巡查。对艺术品经营场所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经营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对艺术品经营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场所遵守法规制度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记录本上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和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的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日常巡查、重点复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巡查。对中心城区网吧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网吧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对网吧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场所遵守法规制度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记录本上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和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项:互联网文化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网络巡查、重点复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网络巡查。对互联网文化企业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互联网文化企业的巡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对互联网文化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场所遵守法规制度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记录本上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和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项:旅行社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旅行社条例》、《旅游行政许可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日常巡查、重点复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巡查。对中心城区旅行社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旅行社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企业,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对旅行社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企业遵守法规制度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记录本上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和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项:高危险性体育场所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全民健身条例》、《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日常巡查、重点复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巡查。对中心城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场所遵守法规制度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记录本上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项:新闻出版印刷业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新闻出版印刷许可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日常巡查、重点复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巡查。对中心城区新闻出版印刷企业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印刷企业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对新闻出版印刷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企业遵守法规制度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记录本上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和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项:出版物发行活动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出版物发行许可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日常巡查、重点复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巡查。对中心城区出版物发行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对出版物发行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检查经营者所经营的出版物是否有非法出版物,各种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规规定的要求。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记录本上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和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项:电影行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电影行业的文化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电影行业的文化企业的主体资质和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检查、重点检查、举报核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影活动的主体资质,依法需要年度核验、换证的,通过审批机关的许可决定档案、工商登记、自我申报等材料进行复核。
  (二)对从事电影行业的文化企业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网上排查、日常巡查等方式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后作出处理。
  (三)受理和核查对从事电影经营活动文化企业主体资质和经营活动情况等的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按日常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
  (二)重点监督检查。根据统计分析、个人(单位)举报本行政区域内电影行业发生的事项类别、安全质量等因素,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三)将检查情况录入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经营主体不合法的企业或个人从事电影行业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督促其补办手续,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移交工商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二)发现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或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作出处理;
  (三)发现经营主体合法的企业或个人有违法情形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第十二项: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经我局行政许可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被许可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检查、重点复查、举报核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局机关各科室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不定期地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事后跟踪监督检查。
  局机关各科室在接到局行政审批科新增被许可人信息后,应在三个月内实施被许可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的首次监督检查。对备案类活动审批项目可采用抽检的形式在活动期间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事前准备。统计分析行政许可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下发检查通知,培训检查人员,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纪律和责任分工等。
  (二)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问卷等方式开展检查。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提出要求、现场反馈。
  (三)整改落实。按照检查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及履行法定义务的问题应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能通过提醒改正的,对被许可人实施告诫,敦促立即改正。
  (二)行政许可承诺的条件未达到的,责令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三)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由综合执法机构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四)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项: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已取消行政许可、需要监管的特定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规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实地检查、重点复查、举报核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局机关各科室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不定期地对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进行事后跟踪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事前准备。统计分析取消许可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下发检查通知,培训检查人员,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纪律和责任分工等。
  (二)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问卷等方式开展检查。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提出要求、现场反馈。
  (三)整改落实。按照检查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法规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及履行法定义务的问题应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能通过提醒改正的,对经营者实施告诫,敦促立即改正。
  (二)经营者有违法情形的,由综合执法机构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