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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关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推行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试点改革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
(2012年第2号)


为落实海关总署、广东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推进转变发展方式合作备忘录》,进一步促进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经海关总署批准,汕头海关决定推行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试点改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适用于关区内的联网监管企业和资信良好、一年内无发生涉证涉税走私违规行为的非联网监管企业(C、D类除外)。
  二、联网监管企业可直接在商务主管部门制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范围内先行内销保税进口料件或成品,再集中向所在地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申报征税手续。
  三、非联网监管AA类企业经申请并由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参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先行内销保税进口料件或成品,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申报征税手续。
  四、非联网监管A、B类企业经申请并由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在提供符合本公告第八、九条规定的担保后,可以参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先行内销保税进口料件或成品,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申报征税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担保可采用海关保证金和银行保函两种形式。
  五、适用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企业,应在实际内销保税进口料件或成品后,在发货当天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发货记录表》,并在当月内凭以汇总内销情况,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申报征税手续,最迟不得超过次月15日,且不得跨核销周期或合同有效期。
  六、非联网监管企业申请适用内销“集中申报”模式,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以下资料:
  (一)《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海关收取保证金收据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用)或银行保函(AA类企业除外);
  (三)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进口许可证件。
  七、非联网监管企业适用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有效期,自主管海关审批通过之日起至当年年底。如需继续适用,应重新申请。
  八、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保证金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保证金金额=企业月计划内销金额×汇率×综合税率(22%)×50%。其中,企业月计划内销金额=∑企业计划内销料件(制成品)数量×合同料件(制成品)备案单价。
  九、适用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B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仍可按其月计划内销金额的全额收取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加工贸易手册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十、企业已在备案环节缴纳保证金的,无需重复缴纳。
  十一、非联网监管A、B类企业月度内销金额超出《申请表》的月计划内销金额时,应到主管海关变更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金额。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期限应与《申请表》有效期一致。
  十二、非联网监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内销“集中申报”模式: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违反海关稽查规定,被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于改正期内的;
  (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
  (四)海关认为其存在较大监管风险的。
  十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适用内销“集中申报”模式: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主管海关收到缉私部门书面通报的;
  (二)因违反海关稽查规定,被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于改正期内的;
  (三)非联网监管A、B类企业月度实际内销金额连续三次超过月计划金额而不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金额的。
  十四、企业在当年内被降为C、D类的,即时终止适用“集中申报”模式。
  十五、企业被停止或终止适用“集中申报”模式时,当月已内销但未办理征税手续的货物,仍可按照“集中申报”规定办理征税手续。
  十六、本公告所有附表视同本公告正文部分。
  本公告自2012年5月1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申请表
  2.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发货记录表
汕头海关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附件1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申请表
  主管海关编号:(  )关内销   号

企业名称

 

海关编码

 

企业地址

 

企业类别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每月计划内销额(美元)

 

保证金(银行保函)金额(元)

 

海关保证金收据号

 

保函开户机构

 

保函号

 

企业承诺:

1、本企业保证上述各项内容真实无讹。

2、本企业保证在每月计划内销额度内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如有变动,将主动变更保证金(银行保函)金额。

3、本企业保证如实在《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发货记录表》上记录内销情况,并在内销当月内(最迟于次月15日前)集中办理内销缴税的申报手续。

4、本企业保证自觉遵守海关的法律法规及对加工贸易内销的各项管理规定,承担履行的义务。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以上由企业填写

主管海关意见:

本申请表有效期到 日止。

经办: 科长: 主管关(处)长 :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保证金(银行保函)金额的计算方式:⑴联网监管企业及非联网监管的AA类企业无须缴纳保证金;⑵非联网监管的A类及B类企业保证金(银行保函)金额=企业计划每月内销金额×汇率×综合税率(22%)×50%;(企业计划每月内销金额=∑企业计划内销料件(制成品)的数量×合同料件(制成品)的备案单价,其中已在备案环节缴纳保证金的,无需重复缴纳)
  2、适用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非联网监管企业,一年一批,经审批通过后有效期至当年年底。
  3、本表一式二份,主管海关一份,企业留存一份。
  附件2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发货记录表
  企业名称:           企业编码:       企业类别:     
  内销时间段:      月   计划每月内销额(美元):         

发货日期

手册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数量

单位

金额(美元)

       
       
       
       
       
       
       
       
       
       
       
       

总计

      

  备注:1、适用加工贸易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企业,需分月填写先行内销记录表,以备海关核查。
  2、发货时间为货物离开工厂的时间,企业需于发货当天填写发货记录表。
  3、企业不如实登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