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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穗规〔2013〕1604号)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我局制定的《关于执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执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规划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执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广州市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12年7月1日开始施行。《技术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本技术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规划批准文件且仍然有效的,有关技术标准按照相关批准文件执行”。为保证该项规定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规定》施行前已取得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规划许可等规划批准文件且仍然有效的,在《技术规定》施行后仍按原批准的要求执行;但重新申请规划条件的除外。

  二、建设单位在《技术规定》施行前已取得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规划许可等规划批准文件且仍然有效的,建设单位申请按照《技术规定》执行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涉及变更规划条件强制性指标的,以协议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当重新申请规划条件;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办理;
  (二)不涉及变更规划条件强制性指标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技术规定》编制或者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规划条件中的强制性指标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建配套项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其他强制性指标。位于历史文化保护、风景名胜、机场、微波通讯等地区内的建设用地,其建筑高度控制指标属于强制性指标。

  三、《技术规定》施行后申请规划条件、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新征土地规划手续的,按照《技术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或者法院、仲裁机构生效裁判明确按原批准的要求执行的除外。

  四、《技术规定》施行后,《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与《技术规定》不矛盾的内容,仍然继续适用;与《技术规定》不符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按照《技术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