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人发〔2008〕2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广东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药学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做好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省人事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药品研制、检验、生产、经营、监督等企事业单位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省人事厅负责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的审定、阅卷,组织全省考试工作的实施和确定合格标准,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局承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库,编写考试指导用书,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负责。
  第四条 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试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考场设在地级以上市。
  第五条 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考试。
  (一)药学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制药)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
  (二)药学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制药)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
  第六条 参加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下同)及相关专业(医学、护理学、生物学、化学,下同)中专学历,从事药学工作满4年;
  (二)取得药学和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和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广东省驻店药师资格,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4年。
  第七条 参加药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具有药师及相关初级资格后从事药学工作满8年;
  (二)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具有药师及相关初级资格后从事药学工作满4年;
  (三)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具有药师资格及相关初级资格后从事药学工作满3年;
  (四)取得药学和相关专业硕士学位, 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2年。
  第八条 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学历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有关从事药学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第九条 取得广东省驻店药师资格者,参加初级资格考试可免考药学专业知识。
  第十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一条 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合格者,颁发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鉴印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考前培训必须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有关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培训应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
  第十三条 对有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人员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损害服务对象利益或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后果者,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药学专业技术资格,收回其证书,两年内不得参加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药学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本办法下发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的药学专业(包括中药学)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