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实施意见(2020修订)
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实施意见
(2017年3月20日印发 根据2020年3月30日《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修订)
为帮助我市残疾人大病患者减轻经济负担,根据《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和《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受助对象
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经济困难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况的大病患者,城乡低保对象、企业特困职工优先。以下情况均可申请救助:
(一)罹患危及生命安全或易造成二次伤残、需住院治疗的重大疾病。包括:
1.急性心肌梗塞;2.脑中风(急性期);3.慢性肾功能衰竭;4.急性坏死性胰腺炎;5.急性重症肝炎;6.严重脑外伤;7.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8.血液病;9.心力衰竭;10.呼吸衰竭;11.消化道出血(需要手术治疗);12.严重意外创伤;13.需尽快手术以防止病情加重危及生命安全、二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14.经定点医院确诊需要紧急抢救的其他重大疾病。
(二)残疾人恶性肿瘤患者;
(三)城乡低保对象、企业特困职工患者12个月内住院治疗自付费用合计1万元以上;
(四)贫困精神病患者12个月内在非精神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躯体性疾病自付费用合计1万元以上的困难残疾人;
(五)12个月内住院、门诊治疗自付费用合计3万元以上的困难残疾人。
不属于本意见救助范围包括以下其中任一种情况:
1.申请时患者业已去世;
2.社会捐资超过其自付费用者;
3.上级文件规定其他不得救助的情况。 二、救助标准
为让有限资金惠及更多处于困境的残疾人,本救助为年度一次性救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医保部门大病救助政策的补充。扣除医院减免、医保报销费用后:
1.城乡低保对象、企业特困职工者,个人负担不满1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救助;个人负担部分1万元以上的,按1万元救助。
因病导致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患者以及生命垂危患者,参照低保对象救助标准执行。
2.家庭经济困难者,个人负担部分:5万元以上者,给予9000元救助;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给予7000元救助;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给予5000元救助;不满1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救助。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列入计费范围。 三、定点医疗机构
广东省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四、申请和核拨
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或治疗出院后6个月内,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凭以下资料提出申请:
1.患者本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复印件;
2.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复印件;
3.连续12个月内有效收费凭证、疾病诊断结果原件及能表明情况的阶段性住院病历复印件;特殊困难或生命垂危患者,住院期间可凭医院费用清单及疾病诊断结果原件申报;
4.低保证、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申请人填写《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申请表》,带齐申请资料,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市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办理救助款划拨手续(专项资金未到位等特殊情况除外)。
以下情况经市、区残联核实后可先救助再补办手续:
1.患者生命垂危;
2.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二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3.需由市、区县残联或市残联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上门核查、慰问的紧急情况。 五、恶性肿瘤残疾人患者救助直通车制度
对没有住院接受恶性肿瘤手术或放化疗的残疾人,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若同一年度内又需接受恶性肿瘤手术或放化疗的,给予最高7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个人负担低于7000元者,按实际发生金额救助。
12个月内进行恶性肿瘤手术或放化疗的困难残疾人,给予年最高1万元一次性救助,个人负担低于1万元者,按实际发生金额救助。
申请人持残疾人证,以及二级以上医院诊断结果或12个月内能表明情况的阶段性手术、放化疗证明及其有效收费凭证,填写《汕头市残疾人肿瘤患者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手术或放化疗资助的可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治疗出院后6个月内直接向市残联提出申请,由市残联在5个工作内审核后办理救助款划拨手续(专项资金未到位等特殊情况除外)。 六、久病患者等特殊困难情况的处理
1.残联组织可帮助其按政策申请特殊门诊或家庭病床备案手续,以减轻其日常医疗费用负担;
2.符合长期卧病在床特困残疾人救助条件的帮助其纳入该项目;
3.根据患者及其监护人意愿,建议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宣传报道,寻求帮助;
4.区县残联及时转介,帮助申请街道镇及相关临时救助;
5.市或区县残联组织入户核查,单独建档,个案帮助。 七、资金保障
所需资金在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或其他专项资金列支,年度救助总额在每年为残疾人办实事项目中明确。 八、工作要求
1.各级残联要把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工作纳入办实事重要内容,帮助更多处于困境的残疾人受益。对因病致贫导致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患者,应及时帮助其向慈善机构、民政部门寻求支持,并第一时间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处理结果。受助对象相关信息,由市、区县残联及时录入《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统计表》。
2.定点医院要认真履行职责,从受助对象实际需求出发,科学医治,杜绝弄虚作假、收取“红包”等行为。
3.对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经济状况骗取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之前冒领的钱款,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实施意见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 4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 3月 31 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为保证救助的连续性,本意见出台前的救助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