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规范和统一原产地证申报员管理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汕头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公布日期:2013.06.18
- 施行日期:2013.06.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规范和统一原产地证申报员管理的通知
各原产地证注册备案企业:
根据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粤检通函〔2013〕799号文件的有关通知,为加强原产地证申报人员管理,提高原产地证签证质量和优惠关税的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汕头局决定在近期举办原产地证申报员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产地证申报员(以下统称申报员)分为申领员(完成数据录入、单证提交和领取等工作)和手签员(审核证书并在证书上签名)两类。申领员和手签员可以为同一人,也可以不同,但手签员应是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
二、企业在办理原产地备案手续时,应将申报员一并备案。备案的申报员应参加上岗前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办理正常的原产地证业务。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实施差错计分制度。对申报员在日常业务中出现违法违规、重大工作质量差错等行为予以扣分。对已培训合格的申报员,自发证之日起给予两年有效期。有效期内差错计分低于12分的,自动延期两年;高于12分(含12分)的,应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合格的,延期两年。
四、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接受申报员培训报名。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3年6月18日
20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