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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修改《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试行)个别不良行为代码的通知(2009)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修改《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试行)个别不良行为代码的通知
(东建办〔2009〕25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试行)有关内容,增强操作性,结合个别代码编排重复和近期对条文内容有所调整等情况,我局现对《标准》(试行)中部分不良行为代码进行修改调整:
  一、勘察单位部分:
  序号20-23行为类别“承揽业务”J4-2-02、J4-2-03、J4-2-04、J4-2-05中“J4”与监理企业代码重复,应为“J2”,上述四项改为J2-2-06、J2-2-07、J2-2-08、J2-2-09。其他内容不变。
  二、设计单位部分:
  序号3行为类别“资质管理”C1-1-02(3)改为C1-1-02
  序号19-20行为类别“质量安全”C1-3-01和C1-3-02之间两项原无代码,补充代码为C1-3-05、C1-3-06
  序号24-44行为类别“资质管理”J4-1-01、承揽业务J4-2-01至J4-2-05、质量安全J4-3-01至J4-3-15中的J4与监理企业代码重复,改为J3。其他内容不变。
  三、监理企业部分:
  序号51-52行为类别“质量安全”S4-3-06、S4-3-06代码重复且S4错误,该两项改为S2-3-08、S2-3-09。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