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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办法》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5〕25号)



各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情况,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14日

  (承办处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联系电话:83126121)

广州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
和短缺专业人才办法


  第一条 为满足我市事业单位对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开辟引进优秀人才的绿色通道,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国家人事部令第6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是指本市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机关、群众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坚持能力突出、业绩出色、业内认可、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公开公正、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市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工作的统筹、监督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杰出的专业技能水平、突出的工作业绩、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非广州户籍人员应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规定的人口准入条件,对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的对象范围: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中央“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专家,广东省“百名南粤杰出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广州市“121人才梯队工程”后备人才;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三)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四)副省级城市以上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等称号,高层次人才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获得者;

  (五)世界技能大赛前三名、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

  (六)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文社会科学、文艺体育等领域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短缺专业人才对象范围:

  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无法或不宜通过公开招聘考试的方式选拔的特殊专业(工种)人才。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会同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引进人才短缺专业(工种)目录,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定期发布。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人才的“绿色通道”,实行一事一议、随时受理、限时办结。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四)、(五)款规定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考核后直接办理引进手续。

  (一)方式

  用人单位考核引进: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拟引进对象的资格条件组织考核,合格后直接办理引进手续。

  (二)程序

  1.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确定拟引进高层次人才岗位,报主管部门审核;

  2. 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对拟引进对象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3. 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4.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引进人员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增人手续。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和第七条规定的短缺专业人才,实行专家委员会考核评价制度。

  (一)方式

  专家委员会考核引进: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建立分专业的专家委员会,对拟引进的上述人才进行专业(技能)水平考核。

  1. 专家委员会由本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

  2. 对拟引进的人才实行专家委员会票决制,专家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引进的方可启动引进程序;

  3.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将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专家委员会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二)程序

  1. 拟定方案。事业单位在引进人才短缺专业(工种)目录内,根据用人需求拟定引进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以主管部门名义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2. 信息发布。方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应当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发布,也可以在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网站上发布;

  3. 资格审查。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在考核前对拟引进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4. 考核评价。主管部门根据方案规定,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考核,考核可采用专业技能水平测试、面试、业绩水平评价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结束后,组织考核合格人员进行体检;

  5. 公示结果。主管部门将体检合格的人员信息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出现争议,由主管部门及时核查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违规情况,终止办理引进手续;

  6. 办理手续。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查不影响引进的,由主管部门将拟引进人员信息、考核情况、体检合格报告等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增人手续。



  第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聘用资格:

  (一)伪造相关证书证件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引进或考核资格的;

  (二)在考核或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三)违反《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第十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考核情况失真失实的,追究考核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应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国家人事部令第6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可不受开考比例的限制,在一个增人计划年内长期招聘。


  第十五条 各区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人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