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流程的通知(试行)
- 制定机关: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发文字号:珠规建地〔2018〕22号
- 公布日期:2018.07.19
- 施行日期:2018.07.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流程的通知(试行)
(珠规建地〔2018〕22号)
局机关各科室、规划分局及局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思想大解放、作风大转变、效率大提升”的深调研要求,提升我市营商环境,全面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经我局研究,现将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流程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阶段
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取消将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评价事项作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前置条件。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一)以出让用地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由用地单位在报建阶段提供。
(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变更规划条件的:一般建设项目依据我局批复文件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权属变更、城市更新的建设项目,需分别在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依据我局批复文件,同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调整协议(合同)等相关手续。 关于工业用地规划审批方面。
工业、仓储物流用地提高容积率不超过2.0的,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直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完善控规修正程序后,直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一年。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7月19日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