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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珠港澳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珠港澳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科创〔2020〕66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珠港澳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2020年7月1日

珠海市珠港澳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香港、澳门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珠府〔2020〕1号)、《珠海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珠府办〔2020〕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文所称珠港澳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是指港澳地区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港澳科技成果在珠海转化以及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配套。

  第三条 港澳地区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港澳地区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我市设立的分实验室(分部)。
  第四条 申报认定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经该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书面批准。
  (二)建设主体为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且受依托单位管理。
  (三)具备场地、设备、后勤保障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四)具有该国家重点实验室派驻的研发团队。
  (五)具有健全的建设目标和管理规章制度。
  (六)已运行一年以上,且运行情况良好。
  第五条 对获认定的分支机构采用奖励补助形式,最高奖励200万元,用于支持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科研活动。
  单个依托单位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只能申报认定一个分支机构。多个依托单位联合共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其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均可批准在我市单独设立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获认定后最高奖励100万元,累计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港澳科技成果转化是指港澳人士或港澳机构在珠海成立企业,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目标市场明确、产业化前景良好的技术成果为基础,向市场提供有创新属性的产品。
  第七条 申报港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我市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对于迁入珠海的企业需在珠海注册满半年,并拥有在珠海运营半年以上的全职团队。
  (三)申报单位超过25%的股份或出资额来自港澳人士或港澳企业。
  (四)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全职员工,且为港澳永久性居民或毕业五年以内的港澳院校硕士以上毕业生,年龄限制范围为18至55周岁。
  (五)形成的产品可提供按规定应取得的相关生产批文、临床批件、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
  (六)科技成果在我市进行产业化。
  第八条 每个项目市财政资金支持额度最高20万元,相同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1个项目。采取竞争择优评选方式,以事后补助方式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第九条 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是指由国家或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及由港澳有关单位参与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十条 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配套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立项项目的牵头申报单位;
  (二)为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高校在我市建立的分校区。
  第十一条 支持标准如下:
  (一)粤港澳联合实验室采用配套补助形式,按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所获国家级或省级立项资金给予不超过50%的市财政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用于支持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科研活动。
  (二)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及由港澳有关单位参与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采用配套补助方式,按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所获国家级或省级立项资金给予不超过50%的市财政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用于项目研究开发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相同项目不重复支持,对获得省科技部门立项的同时或之后获得国家科技部门立项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配套支持。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及立项:
  (一)申报通知。市科技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并发布年度珠港澳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二)项目申报。各单位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提交相关资料并提交纸质资料。
  (三)项目立项。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确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审理意见。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项目受理后,按市科技项目立项程序进行。配套项目按科技资金配套流程办理。
  第十四条 珠港澳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按集中申报、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每年一次。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对项目经费专项核算,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自觉开展和接受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完成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按市科技项目经费与使用管理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和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的整改意见。各区及其相关政府部门做好推荐项目的跟踪监督工作,并及时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反馈。

  第十八条 珠港澳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可采用奖励补助、事后补助、配套补助等方式。项目资金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港澳地区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港澳科技成果来珠海转化以及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配套。项目资金具体额度根据每年财政预算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文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文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3年7月30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