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
- 发文字号:穗民规字〔2020〕13号
- 公布日期:2020.12.21
- 施行日期:2020.12.2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穗民规字〔2020〕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以及《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低保标准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
(二)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和财政保障能力相适应;
(三)动态调整、迅速响应。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低保标准调整的启动、测算、舆论宣传、引导市场预期等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低保标准调整以及与之相关的各项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所需资金。
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负责编制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统计、提供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支出情况和价格变动对低收入居民消费支出的影响情况等相关数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启动低保标准调整工作:
(一)国家、省、市政府要求进行调整的;
(二)本年度本市低保标准低于省民政厅公布的本市低保最低标准的;
(三)现行低保标准明显不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
(四)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的。 低保标准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编制的本市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结合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本市财政保障能力情况及省民政厅公布的本年度本地区低保最低标准综合测算确定低保标准;
(二)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低保标准的测算取值,以基本低保标准(LLS)与财政低保标准(FLLS)分别作为上下限值来构建取值区间(即[FLLS,LLS]),结合调整低保标准(ALLS)及省低保最低标准值,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若FLLSLLS,取LLS(向上取近似整数值)为本年度低保标准值;
(二)若FLLS≤LLS,再按以下情况取值:
1.若FLLS≤ALLS≤LLS,取ALLS(向上取近似整数值)为本年度低保标准值。
2.若ALLS≤FLLS≤LLS,取FLLS(向上取近似整数值)为本年度低保标准值。
3.若FLLS≤LLS≤ALLS,取LLS(向上取近似整数值)为本年度低保标准值。
(三)按上述取值方法确定的本年度低保标准低于省民政厅公布的本年度本市低保最低标准的,按省民政厅公布的本年度本市低保最低标准确定。
其中:
1.基本低保标准(LLS)为应用“马丁法”公式计算而得,即LLS=EXP(5.358+0.00313F),其中F为本市低收入居民每月人均食品必需支出。
2.财政低保标准(FLLS)为应用本市财政收入与可支配财力增速的算术平均数为低保标准增幅系数计算而得,即FLLS=上年度低保标准×(1+X),其中X为近5年本市财政收入与可支配财力增速的算术平均数(不含现行标准年度且剔除五年中财政收入增速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3.调整低保标准(ALLS)为应用本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2%计算而得,即ALLS=本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52%。 相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透露低保调整标准、发放时间。违反本规定,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
2020年12月21日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