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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外经贸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质监局、省环保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经贸工业〔2006〕430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建委)、外经贸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增城市支行)、质监局、环保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规划,严格建设项目审批

  按照《若干意见》中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国家产业政策、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结合广东省建材工业2005-2010年发展规划,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广东省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同时,各市要根据市场需求、资源状况、交通运输等条件和环境保护有关要求,编制好本地区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并于2006年8月底前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确认,作为水泥项目的核准依据。

  新上水泥项目(含熟料基地、水泥厂、粉磨站)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报省经贸委核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并要科学、有序、从严核准,对自有资金不足、没有自采矿山、交通运输及能源供给受限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泥建设项目一律不予以核准。项目核准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2年,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支持有资源和环境容量的地区日产4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和靠近市场合理布局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水泥粉磨站的建设;重点扶持发展粤北、粤东、粤西“三大水泥熟料生产基地”,严格限制在珠江三角洲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项目。水泥粉磨站建设,要合理规模和布局,新建项目必须100万吨/年以上;现有立窑改建粉磨站,单机年生产能力不少于30万吨(磨机∮3.0米及以上或在原有设备中配备先进的粉磨辅助设备),并且项目完工后必须拆除立窑,报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地要优先考虑本土规模大、信誉好、有实力和符合建设条件的现有立窑水泥企业改建粉磨站,保证落后水泥能力的有序平稳退出。


  二、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

  (一)加强行业管理

  严格按照原国家经贸委《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等三个行业规章(2002年第1号公告),开展全省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节约能源法》,制定水泥行业的能耗限额标准,并加强对企业用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

  在水泥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发放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水泥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水泥企业一律不予换(发)证,坚决取缔无证生产水泥企业。新建和技术改造水泥项目,必须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和拆除立窑的备案手续方可申报水泥生产许可证。

  (三)加强建设工程应用水泥的监督管理

  加强水泥在建设和建筑工程中应用的监督管理,做好建设工程水泥使用前的检验,禁止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加大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力度,设市城市的城区、县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珠江三角洲建制镇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的建设工程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四)加大环保监督检查力度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抓紧做好2006年7月1日执行新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准备工作,加大环保监督检查力度,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应依法予以关闭。做好对地处城镇规划区内、名胜风景区内、水源保护区内的水泥企业整治工作,依法加快实施关、停、并、转。

  (五)做好水泥矿山勘探和整治工作

  做好我省石灰石矿山资源勘探,摸清我省现有储量,合理开发利用石灰石资源。做好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的矿山企业,关停不规范开采的小矿山,并按规定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保证我省水泥工业有序健康发展。


  三、加快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

  (一)各市要认真研究和制定加快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政策措施,特别是要兑现政府在新建水泥项目时签定“限期等量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承诺书”的计划(企业名单、生产能力、关闭时间表)和实施措施。省经贸委对各地淘汰落后水泥的计划进行公布,各级质监、环保等部门要依法依规,配合做好关闭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工作。

  (二)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适当安排或通过有关渠道筹集专项资金,用于自动退出或转产水泥企业的补贴。


  四、支持大型水泥集团的发展

  大力支持大型水泥企业集团的发展,选择5家大型企业集团为省重点支持企业(具体名单由省经贸委会有关部门另行发布),力争在2010年内培育2-3个年产水泥超千万吨的大型集团形成和发展。在电力供应紧张地区对水泥行业的供电,应优先保障大型水泥企业的用电需要,限制或停止立窑等落后工艺的用电;优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停止对立窑等落后工艺的水泥生产线以及在新上水泥项目时政府承诺淘汰的水泥生产线实行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应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大型集团新型干法水泥项目的合理、正常资金需求给予支持。大型水泥集团应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立窑水泥企业退出工作,承担发展过程中的部分风险,置换发展的空间。

省经贸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外经贸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省质监局
省环保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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