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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失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
          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粤府办〔2001〕12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特制定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棉花收购和加工企业,指我省在棉产区联营、设点、委托收购和加工棉花的企业。
  第三条  资格认定的范围。凡在广东省境内注册,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均需按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本细则颁布前经省政府批准的已具有棉花经营权的企业若要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也需进行资格认定。
  第四条 棉花收购企业基本条件:
  (一)棉花收购企业必须在产棉区具备棉花收购站。收购站可以采取联营和合作等形式。
  (二)棉花收购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自有流动资金50万元以上。
  (三)收购站的基本条件:
  1.场地设置。棉花收购站外场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露天货场不少于1000平方米,棉花仓库或仓棚不少于200平方米。办公区与收购场地要严格分开。具有符合国家棉花标准规定的试衣室、分级室和小样贮藏室等。
  2.仪器及实物配备。至少应配备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1套、原棉水份测定仪1台、衣分试轧机2台,籽棉水份测湿仪2台,以及磅秤、衣分秤等。检测设备、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3.质量检验人员配备。收购站必须配备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人以上,并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
  4.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备,安全消防条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 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条件:
  (一)场地要求。棉花加工厂生产区占地面积在15亩以上,厂内办公区、加工区要严格分开。
  (二)主要机械设备的配备。清花车间应配备清花机1台,生产车间应配有轧花加工用的80片以上锯齿轧花机1台以上,打包车间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动力双箱或液压双箱打包机等;试验室配备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及衣分试轧机、衣分秤、原棉水份测定仪、磅秤、棉纤维强力仪、棉纤维长度仪、成熟度测定仪、马克隆值测定仪、烘箱、原棉杂质分析机等;加工生产棉短绒的轧花厂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锯齿剥绒机及棉短绒标准,棉短绒化验室仪器等。质量检测设备和加工设备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有关机构检定合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配备棉花加工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人以上,并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
  (四)消防安全要求。配置有消防蓄水池或水塔,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机、太平桶、沙箱及避雷等消防设施,消防安全工作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五)其它要求。棉花加工厂须有完整的生产、质量、技术、设备、物资、劳动、安全、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申请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的企业,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企业填写的《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证明棉花质量检验人员资格的有关证书以及棉花加工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复印件;经市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审核的棉花检测仪器设备和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的棉花加工机械设备证明材料。
  (四)符合要求的场地设置有关证明材料。
  (五)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等安全消防条件验收合格证明。
  第七条 资格审查和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工商部门会同质监部门根据企业递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上报省工商部门,由省工商部门会同省质监部门进行核查。
  (二)对核查合格的,由省工商局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会同省计委、工商局和质监局进行审查和认定。
  (三)经审查认定的,由省工商局发放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发布公告。资格认定证书由省工商局统一制定式样。资格认定证书实行年检制度,由省工商局负责执行。年检不合格的,由省工商局提出,经原审查认定机构批准后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凡经省审查认定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应在资格认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经认定、登记注册的任何企业及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违者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其它
  (一)资格认定不收费。制证费和公示费的收取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省经贸委、工商局和质监局共同解释。
  附件: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
├───────┼──────────┼────────┼──────┤
│地址     │          │电话      │      │
├───────┼──────────┼────────┼──────┤
│企业性质   │          │隶属单位    │      │
├───────┼──────────┼────────┼──────┤
│注册资金   │          │营业执照号码  │      │
├───────┼──────────┴────────┴──────┤
│申请经营范围 │收购(  )加工(  )              │
├───────┼──┬──┬──┬──┬───┬───┬──────┤
│经营及仓储面积│外场│露天│室内│分级│试衣室│棉样贮│公安、消防条│
│(平方米)  │  │货场│仓库│室 │   │藏室 │件验收是否合│
│       │  │  │  │  │   │   │格     │
│       ├──┼──┼──┼──┼───┼───┼──────┤
│       │  │  │  │  │   │   │      │
├───────┼──┴──┴──┴──┼───┼───┴──────┤
│       │   品级实物标准   │皮辊棉│          │
│  实     │    (套)     ├───┼──────────┤
│  物     │           │锯齿棉│          │
│  标     ├───────────┼───┼──────────┤
│  准     │长度实物标样(套)  │   │          │
│       ├───────────┼───┴──────────┤
│       │国家校准棉样(套)  │              │
├───────┼───────────┼──────────────┤
│专业人员   │棉检员        │棉花加工技术人员      │
│(人)    ├───────────┼──────────────┤
│       │           │              │
├───────┼────┬──────┼───┬───────┬──┤
│       │衣分试轧│皮辊试轧机 │   │棉纤维长度仪 │  │ 
│       │机(台)├──────┼───┤       ├──┤
│  仪    │    │小锯齿试轧机│   │       │  │
│       ├────┴──────┼───┼───────┼──┤
│  器    │衣分秤(精确到1克) │   │成熟度测定仪 │  │
│       ├───────────┼───┼───────┼──┤
│  设    │原棉水分测定仪    │   │马克隆值测定仪│  │
│       ├───────────┼───┼───────┼──┤
│  备    │磅秤         │   │烘箱     │  │
│       ├───────────┼───┼───────┼──┤
│       │棉纤维强力仪     │   │原棉杂质分析机│  │
│       ├───────────┼───┼───────┼──┤
│       │           │   │其它     │  │
├───────┼───────┬──┬┴─┬─┴────┬──┼──┤
│       │ 机械设备名称│型号│数量│机械设备名称│型号│数量│
│   主    ├───────┼──┼──┼──────┼──┼──┤
│       │锯齿轧花机  │  │  │其它    │  │  │
│   要    ├───────┼──┼──┼──────┼──┼──┤
│       │锯齿剥绒机  │  │  │      │  │  │
│   加    ├───────┼──┼──┼──────┼──┼──┤
│       │打包机    │  │  │      │  │  │
│   工    ├───────┼──┼──┼──────┼──┼──┤
│       │清花机    │  │  │      │  │  │
│   机    ├───────┼──┼──┼──────┼──┼──┤
│       │       │  │  │      │  │  │
│   械    ├───────┼──┼──┼──────┼──┼──┤
│       │       │  │  │      │  │  │
│   设    ├───────┼──┼──┼──────┼──┼──┤
│       │       │  │  │      │  │  │
│   备    ├───────┼──┼──┼──────┼──┼──┤
│  (台)   │       │  │  │      │  │  │
├──────────────────────────────────┤
│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意见                   │
│                                  │
│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意见                   │
│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意见                      │
│                                  │
│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意见                      │
│                                  │
│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
├──────────────────────────────────┤
│审查认定意见(省经贸委填写、盖章)                 │
│                                  │
│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注:本表实物标准、专业人员、 仪器设备、加工机械等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核,其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