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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扶贫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扶贫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梅市发〔2012〕57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农村扶贫开发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7日

梅州市农村扶贫开发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2012〕2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市扶贫开发事业,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建设富庶美丽幸福梅州,现就我市2012-2020年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我市农村扶贫开发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9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扶贫扶到点子上,开发开出生产力”的要求,扎实推进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贫困户经济收入明显增加,贫困村集体经济明显壮大,贫困村落后面貌明显改观,城乡区域发展差距逐步缩小,在解决绝对贫困问题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积累了成功经验。但是,作为经济欠发达的山区市、全省扶贫开发的重点区域之一,梅州农村的扶贫对象规模仍然较大,相对贫困问题仍然突出,返贫现象时有发生,要实现稳定增收、长远致富还有很大的难度,扶贫开发任务仍十分艰巨。深入推进我市扶贫开发事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充分借力发展,对于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全力加快绿色经济崛起、建设富庶美丽幸福梅州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全面把握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充分认识扶贫开发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和时代性,进一步巩固扶贫成果,扎实推进新一轮扶贫开发工作,增加相对贫困农民的收入,发展壮大相对贫困村的集体经济,促进重点帮扶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综合实力增强,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民生保障水平和自主发展能力,确保全市人民共同实现全面小康。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富庶美丽幸福梅州”的总体目标,以人民幸福为衡量科学发展的重要标尺,以解决相对贫困为首要任务,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为动力,以实施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为抓手,以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为支撑,着力增强帮扶开发重点地区和贫困村、贫困户的自我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加相对贫困人口的经济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农村社会发展水平,完善稳定长效脱贫机制,推动相对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群众主体相结合。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实行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充分发挥相对贫困区域群众的主体作用,引导群众自觉参与扶贫开发,进一步构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有机结合的“大扶贫”格局,真正实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主体、自力更生、开发扶贫”。
  --坚持重心下移与靶向疗法相结合。加快转变扶贫开发方式,深入推进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瞄准相对贫困人口,精确配置扶贫开发资源,实现定点扶贫,落实帮扶责任,逐步解决制约相对贫困地区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不断提高扶贫对象内生发展能力。
  --坚持分类指导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继续实施差异化扶贫开发方针,针对扶贫对象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实行“一村一策、一户一法”。调整扶贫标准,建立扶贫对象识别和脱贫评定机制,完善扶贫资金持续投入机制,实行扶贫开发动态管理。
  --坚持开发式扶贫与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相结合。突出既治标又治本,整合普惠政策、特惠政策和涉农惠农政策,实行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相对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有保障、脱贫致富有门路。
  --坚持扶贫开发与建设特色宜居城乡相结合。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突出统筹兼顾,科学发展,做到扶贫开发与工业发展、文化旅游、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并重,充分发挥相对贫困地区的比较优势,培育发展幸福导向型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经济与生态融合发展。
  三、目标任务
  (一)总目标。
  到2020年,相对贫困户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实现脱贫奔康;相对贫困村集体经济继续壮大,村容村貌显著改善;重点帮扶县特色优势产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显著增强;重点帮扶区域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民生保障水平显著提升。建立健全扶贫开发长效机制,明显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较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协调发展。
  (二)近期目标。
  至2012年底:全面完成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任务,80%以上被帮扶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达到2500元以上,实现稳定脱贫;贫困村贫困户60周岁以上老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100%;被帮扶贫困村年集体经济收入达到3万元以上,基本改变落后面貌。完成农村3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和2028户“两不具备”(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村庄的移民搬迁安置任务。
  2013-2015年:被帮扶的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3%以上,实现稳定脱贫;被帮扶的相对贫困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以上,村集体经济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全面改变落后面貌;重点帮扶县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5%以上;重点帮扶区域人均生产总值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建成一批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就业、社会保障等重要民生工程。完成剩余3.9万户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和7344户“两不具备”地区移民搬迁安置任务。
  2016-2020年,继续对新标准内的相对贫困村和相对贫困户进行帮扶,确保相对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达到省的标准,相对贫困户实现稳定脱贫,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四、扶贫标准和对象
  (一)扶贫标准。参照广东省扶贫标准,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动态扶贫标准。2012年按现行标准;2013-2015年,以2012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3%为扶贫标准;2016-2020年,以2015年为基期,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相对贫困人口规模确定扶贫标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扶贫标准。
  (二)扶贫开发对象。在扶贫标准以下,具备劳动能力和有劳动意愿、有条件通过开展生产经营或者劳动就业摆脱贫困的农村人口为扶贫对象。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同时享受农村扶贫开发政策和农村低保政策。农村扶贫对象和低保对象的确定,必须经过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和民主公示等程序,统一组织,同步进行。实行农村扶贫定点帮扶的,帮扶方和被帮扶方应当订立帮扶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扶贫开发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不配合帮扶工作的对象,经村委会申请、镇政府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取消其帮扶资格。
  (三)扶贫重点区域。根据我市实际,将五华县、大埔县、丰顺县、平远县和兴宁市自然条件比较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山区、革命老区、省际边界地区等连片地带,包括处于这些地区内的林场、华侨农场等,确定为我市扶贫开发重点区域。按省标准,2013-201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未达到2012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75%的县,结合贫困人口规模、人均地方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收入等,申报扶贫开发重点帮扶县;农民人均纯收入未达到2012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60%的村申报为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重点帮扶县和相对贫困村,由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省政府审批后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五、主要措施
  (一)坚持“规划到户、责任到人”扶贫开发模式长期化、制度化,建立健全扶贫开发长效机制
  认真总结我市扶贫开发实践经验,完善推进扶贫开发靶向疗法,把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加大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扶持力度。2012年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任务完成后,对梅州市、县(市、区)帮扶并已制订后续扶贫规划方案的相对贫困村,省财政给予平均4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全市551个相对贫困村纳入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和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补助试点范围。其中,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由各级财政按农民筹资筹劳总额的50%给予补助;小额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按照各地财政实际补贴支出的40%给予补助。从2013年起,按扶贫新标准确定的相对贫困人口和相对贫困村纳入上述政策补助范围。
  对帮扶对象实行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对2012年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总考评中未脱贫的相对贫困村和相对贫困人口,继续由帮扶单位帮扶至2015年。2013-2015年,对在上一轮未列入帮扶对象的相对贫困人口和根据扶贫新标准认定的相对贫困村和相对贫困户,按照“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要求,建立瞄准机制、靶向疗法,定点、定人、定责帮扶,实行“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精细化、人性化、个性化设计帮扶方案,建档立卡、动态管理。
  提高村级组织经费保障水平。到2015年,村干部补贴从2012年人均每月1000元提高到人均每月2000元;集体年收入3万元以下的村级组织办公经费补助从2012年每年2万元提高到每年5万元。村干部补贴由省、市、县、村按4.8:1.6:1.6:2的比例负担,村集体办公经费补贴由省、市、县按4:3:3的比例负担。
  突出产业扶贫,打造开发式扶贫新模式。大力实施“一园两特带动一精”发展战略,举全市之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提升梅州的工业化水平;创建广东梅州文化旅游特色区,培育发展幸福导向型产业,打造“休闲到梅州,享受慢生活,设计在客都”等品牌;建设特色宜居城乡,突出主体功能分区,形成市区和七个县城“七星伴月”的发展格局,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动发展全市精致高效农业,山上种优质苗木,山间搞茶园果园,山下搞种养,促进农民耕山致富。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扶贫、特色工业扶贫、文化旅游产业扶贫、商贸市场扶贫,通过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园对接,扶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相对贫困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2013-201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贷款的贴息,扶持农业(扶贫)龙头企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新培育30家以上市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建设50个以上的市级扶贫农业产业示范园(村)。至2015年底,基本实现每个贫困村至少有一家龙头企业帮扶、一个产业基地、一个专业合作社、一笔可以滚动发展的生产扶持资金,有劳动能力、而且以农业生产为主的贫困户参与产业化扶贫项目比例达80%以上。其中,梅县叶帅故园和三乡村野公园、梅江区城北兰花基地和樱花谷、丰顺县八乡山旅游风景区等要建成新阶段产业扶贫的新亮点。通过把生态环境保护、特色乡村建设、精致农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业(企)带一村、一景带一镇、一镇带一县”的扶贫开发新模式。各县(市、区)要安排一定资金,重点扶持扶贫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建设5-8个富有地方特色的产业扶贫示范点。
  继续推进贫困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幸福安居新村。2012年相对贫困地区完成70%村庄规划,2013年完成全部村庄规划。以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为主要对象,实施新一轮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2012-2015年,在省财政每户补助1万元的基础上,市、县财政每户补助不低于5000元(其中:市财政每户补助1000元,县(市)财政每户补助4000元)。2016-2020年,继续扶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和建设,确保扶贫标准调整后扶贫对象住房得到改造和建设。2013-2015年规划建设一批省级整村推进示范点,打造“幸福安居工程”样板村。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革命老区和边远分散村庄、地质灾害隐患村庄实行整体搬迁。至2015年底,全面完成567个村10080户的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从2016年开始,对零星分散的“两不具备”相对贫困户进行调研核查,并确定新的搬迁方案。
  (二)注重培训就业,着力提高贫困人口脱贫致富能力
  深入推进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坚持把技能培训、转移就业作为帮助贫困户脱贫的主要渠道,大力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技能培训,组织农民劳务输出,实现劳动力从“拼汗水”到“拼技术”的转变。充分依托镇(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及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培训转移“两清”工程为载体,对贫困户优先进行免费培训、免费推荐就业,确保有培训意愿的新成长劳动力都能接受技能培训。加强与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园和各县工业园区的衔接,鼓励工业园区、企业到贫困村开展定向培训,组织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到园区就业;加强与行业师傅、技术能手或企业中层干部以上外出务工人员的沟通联系,通过他们的帮助和带动,力争输出更多劳力。
  深入实施相对贫困户农民特别是农村青年创业行动。对有转移创业和就业愿望的劳动力,特别是青年劳动力,由相关职能部门和青年创业扶贫机构组织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就业培训和智力技术支持,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农民自主创业。对农民创业给予工商登记、土地使用、用电用水、贷款贴息、税费减免等优惠扶持。
  落实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入读中等职业学校政策。在校一、二年级农村贫困家庭子女纳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体系,给予每生每年1500元生活费资助,确保贫困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按照“城是宜居区,乡是生态园”的要求,开展“绿满梅州、畅通乡村、洁净家园”联合行动,扶持贫困村、贫困户散种经济林木或名贵树木,集中营造公共生态景观,着力搞好村庄绿化美化工作;重点改造、建设对村民生产生活影响较大、受益面积较广的道路、桥梁,实现村村通公路;扶持贫困村完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组建环卫保洁队伍,建立村环卫保洁长效机制,总体上构建起“户投放、村收集、镇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系统,营造优美整洁的乡村人居环境。结合名镇名村建设,保护古村落古民居,培训乡村建设“工匠”,规范农民建房,建设一批具有客家特色的宜居乡村示范点。
  优先安排相对贫困地区农田水利建设。以村为单位建设旱涝保收的现代化标准农田。深入实施“沃土工程”,改造中低产田,有效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到2020年,95%的相对贫困村完成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继续推进以山水田林路为主要内容的“大禹杯”项目建设,改善连片100亩以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增强抵御自然风险能力。优先安排相对贫困地区水利项目建设,开展小流域、小山塘、小灌区、小电排站、小陂头等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改造。健全基层水利工程服务体系,完善农村水利设施管护机制。
  实施相对贫困地区农村“四通工程”。加强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发挥镇对村的辐射带动作用。到2015年,力争相对贫困村农户安全饮水率达到100%,具备条件的贫困村通自来水;县县基本通高速公路,有条件的行政村村村通班车,300人以上自然村公路路面硬化;村村通电、户户通电;村村通有线电视、电话、互联网。
  加快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相对贫困地区倾斜。市财政继续安排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建立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维修长效机制。加强和改善农村学前教育和留守儿童教育,支持相对贫困地区建设规范化中心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建立高中、大学教育贫困生扶助机制,逐步实行“两免一补”政策。继续实施“千校扶千校”和“教育资源下乡”,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鼓励大学生到相对贫困地区农村支教。保障相对贫困地区教师工资福利待遇。
  加强相对贫困地区农村公共文化、卫生设施建设。支持相对贫困地区基本实现市、县、镇、村四级公共文化设施全覆盖。实施农村电影放映、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农家书屋等重大文化惠民工程建设。完成薄弱乡镇卫生院改造和相对贫困村、“空白村”卫生站建设,改善医疗与康复服务设施条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到2015年,相对贫困地区县、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健全,基本建立为农村居民提供主动、快捷、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名全科医生,标准化建设率达98%。
  加强相对贫困地区农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2012-2015年,相对贫困地区基本实现市、县、镇、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信息网络全覆盖。建立健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和统一的业务平台。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凭证管理制度,逐步统一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登记、就业准入资格、就业扶贫、就业服务待遇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
  提高相对贫困地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切实稳定相对贫困地区低生育水平。2015年,重点帮扶县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3‰以内,妇女总和生育率控制在1.8左右。实施计划生育相对贫困户优惠政策,完善“惠一生”利益导向机制。
  (四)推进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制度相衔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逐步提高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60%。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且有自我发展能力的相对贫困户,同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政策。对低保和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扶贫对象有进有出。
  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通过统一的制度设计、资金管理、服务体系、信息系统,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一体化。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探索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商业保险参与医保体系建设,把低保对象、“五保”户、“三无”人员、60岁以上老人及未成年人、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城乡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障面,提高保障水平。探索建立大病救助制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农民实行医疗救助,切实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继续资助农村困难群体参加新农村社会保险,在确保贫困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全部纳入新农保的同时,动员广大帮扶单位扩大帮扶范围,加大帮扶力度,至2015年,全市贫困村中所有符合入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五)深化相对贫困地区农村综合改革,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重点帮扶县于2012年开展农村综合改革,2013年初见成效,2014年巩固完善,2015年基本建立起具有广东特色的农村改革发展体制机制。
  全面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重点帮扶县按照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找准扶贫开发路径,对县域内各镇进行统筹规划,确定优化开发镇、重点开发镇和生态发展镇,强化县对镇的规划引导,统筹扶贫开发和县域经济发展。
  调整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功能职责。根据扶贫开发任务,围绕功能定位,进一步明晰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功能职责。强化乡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增收、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基层建设等职能,加快富县强镇、简政强镇事权改革,扩大镇级政府行政事务管理和处置权限,提升乡镇施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强化村级组织促进农民增收、协助开展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组织建设等职能。建立科学考评机制和合理财税分成机制,实现乡镇政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加快建立相对贫困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平台。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设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完善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耕地、林地经营承包权流转服务,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切实提高相对贫困地区土地经营效益。加强山区生态林建设与扶贫开发有机结合,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积极创新金融扶贫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进民间资本等各种社会资源,大力兴办农村公益事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尽快实现相对贫困地区乡镇金融机构全覆盖,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利益补偿与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和支持相对贫困地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可贷资金的70%以上留在当地使用。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林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和担保、再担保业务。继续扩大互助资金试点村范围。建立完善贫困户小额贷款制度,每个县(市、区)设立500万元以上的扶贫创业贷款贴息资金,让有创业意愿的贫困户都能得到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在相对贫困地区建立基层服务网点,发展特色农业保险。
  (六)完善定点扶贫开发机制,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扶贫”格局
  积极配合省直和广州市搞好对口帮扶工作,继续实施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梅单位定点帮扶。2013-2015年,市直和中直、省属驻梅单位定点帮扶一定数量的相对贫困村,多渠道筹集资金,协助制定发展规划,监督项目实施,选派驻村干部指导相对贫困村脱贫致富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县(市、区)直属单位开展定点帮扶工作。
  积极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依托“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平台,每年向社会推介100个扶贫项目,引导各种社会力量通过包村、包项目等形式参与扶贫开发。大力倡导“扶贫济困”良好社会风尚和企业的社会责任,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方式,承担定点帮扶任务,推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积极倡导扶贫志愿者行动,构建扶贫志愿者服务网络,探索组织专业的农村社工驻村入户帮扶。鼓励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人华侨及境内外公益性组织和团体参与扶贫。加强和完善社会扶贫捐赠资金管理,提高扶贫开发事业公信力。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人用于扶贫事业的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积极探索政府向社会购买扶贫开发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开展扶贫项目策划、项目监测评估、相对贫困人口统计、经济数据分析、咨询服务等专业性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高扶贫开发效率。
  注重宣传引导,让优秀客家传统文化成为扶贫开发的强大动力。大力弘扬客家人自强自立的优良传统,通过宣传典型、营造氛围,鼓励贫困群众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自力更生,用勤劳的双手尽快脱贫、用智慧的头脑改变命运。广泛宣传扶贫开发政策、成就和经验,开展优秀村支书、脱贫致富带头人、优秀驻村干部、扶贫济困企业和人士等典型评选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参与扶贫开发的良好氛围。
  (七)注重村“两委”班子建设,夯实扶贫开发事业持续发展的组织基础
  切实加强贫困村党组织建设。以强村富民为目标,增强内生动力,强基固本,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继续选派优秀年轻干部、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担任村干部。大力开展村干部培训教育,强化自主脱贫理念,提高带领村民致富的能力,打造一支“永远不走的扶贫工作队”。
  坚持驻村工作制度化。继续选派干部驻村开展帮扶工作,确保每个贫困村至少有一名干部驻点帮扶。加强驻村干部管理,驻村干部要紧紧依靠村“两委”班子,制定方案、研究对策、实施项目,与村“两委”班子多沟通、多协商,并广泛听取驻点村群众的意见,形成民主决策管理机制,力求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坚持从扶贫工作第一线培养锻炼干部,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驻村干部和扶贫干部要及时提拔使用。
  深入开展城乡基层党组织结对共建活动。广泛开展送党课、送温暖、送技术、送项目、送文化等“五送”活动。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落实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把扶贫开发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坚持省负总责、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格局,不断完善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方法。强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综合协调职能,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工作管理协调机制,完善各级领导干部挂钩联系责任制度,定点帮扶,明确任务,责任到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农村扶贫开发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不断提高扶贫开发工作水平。
  (二)加大扶贫资金投入。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扶贫资金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并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扶贫资金增长机制。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安排专项扶贫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农业、交通、水利、民政、社保等相关部门管理的涉农资金和项目向扶贫开发重点区域倾斜,完成公共基础配套设施,促进文化、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向贫困村延伸。依托“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开展常态性募捐工作,探索建立健全慈善奖励制度。完善扶贫开发资金运行和项目管理机制,实行扶贫开发资金专账管理、封闭运行及报账制,推行扶贫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公示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扶贫开发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和审计,确保扶贫开发资金安全并发挥效益。
  (三)完善奖惩机制。明确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帮扶与被帮扶双方责任,建立和完善扶贫开发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按照《广东省扶贫开发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工作部门和重点帮扶县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对帮扶单位落实领导责任、帮扶责任人和帮扶措施情况、帮扶相对贫困户的成效进行考核。被帮扶对象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主动配合帮扶单位工作,落实脱贫规划及措施。坚持考事评人用人结合,考评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绩考核。
  (四)加强扶贫机构队伍建设。健全各级政府扶贫开发工作体系,强化工作职能,保障人员和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各镇要配备1名以上专职扶贫干部。加强扶贫队伍思想、作风、廉政和效能建设,强化业务能力培训工作,提高素质和执行能力。市财政每年安排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经费50万元,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安排扶贫专项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快扶贫开发信息化建设,建立扶贫对象识别和管理监测系统,完善扶贫开发统计与贫困监测制度,及时了解和准确反映贫困状况、变化趋势和扶贫开发工作成效,提高扶贫开发管理水平。加强扶贫开发理论和政策研究,提高扶贫开发决策水平和实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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