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凌晨2时至5时准予运行营运客车认定意见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 发文字号:穗交规字〔2018〕10号
- 公布日期:2018.08.16
- 施行日期:2018.08.16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凌晨2时至5时准予运行营运客车认定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凌晨2时至5时准予运行营运客车认定意见的通知
(穗交规字〔2018〕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广州市道路客运行业秩序,完善广州市营运车辆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管理工作,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凌晨2时至5时准予运行营运客车的认定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8年8月16日
2018年8月16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凌晨2时至5时准予运行营运客车的认定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营运客车凌晨2时至5时运行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凌晨2时至5时营运客车运行管理的通知》(粤交运〔2016〕610号)要求,除第1、3类营运客车凌晨2时至5时允许运行外,现对第2、4、5类营运客车予以认定,意见如下:
一、本意见适用于从事营运客车经营的广州市籍客运企业。
二、本意见由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由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具体执行。
三、本意见所称的营运客车是指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广州市籍客运车辆。
四、属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凌晨2时至5时营运客车运行管理的通知》(粤交运〔2016〕610号)中第2、4、5类营运客车情形具体为:
(一)第2类营运客车是指为***机场、广州火车站、广州东站、广州北站、广州南站、南沙客运港等交通集散地提供接送转乘服务的营运客车。
(二)第4类营运客车是指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政府部门调用执行应急保障运输任务的营运客车。
(三)第5类营运客车是指符合以下4种情况中,其中1种的营运客车:
1.起讫点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因生产生活需要,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地点、线路提供职工上下班通勤服务,且需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
2.政府部门组织的会议、活动等涉及交通运输服务保障,需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
3.军队等单位特殊用车任务涉及交通运输服务保障,需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
4.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客车时涉及乘客转运服务保障,需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
五、符合上述情形的营运客车,需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按以下途径备案:
市属客运企业报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认定,认定通过后再由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所属客运企业报相关区交通运输部门初审后,由区交通运输部门报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认定,认定通过后再由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六、经备案的营运客车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确保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