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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2020修订)

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
(深商务规〔202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会展业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发展,完善品牌展会评定制度,根据《深圳市加快会展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有关部署,结合实际,我局修订了《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0年12月23日

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
(2020年修订稿)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深圳市加快会展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关于展会品牌化建设的要求,规范品牌展会认定工作,引导深圳会展业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信息化、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是指在专业展馆定期举办,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产品、技术或服务的展示,实现产品、服务贸易和信息、技术交流的展览会,包括综合展览会、经济贸易展览会、专业性展览会和博览会(不包括展销会)。
  第三条 深圳市品牌展会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申请、第三方认证、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深圳市品牌展会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申请深圳市品牌展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举办;
  (二)定期举办过三届以上(往届举办地不限于深圳,从第四届开始方可申请);
  (三)展览净面积达1.5万平方米以上;
  (四)申请单位应为展会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各主办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主办展会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有多个承办单位的,应由各承办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委托协议;
  (五)展览期间未出现因安全事故、知识产权纠纷等不良事件而被行政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
  (六)同一主(承)办单位在一年内举办多个主题相同或相似的展会的,只能以其中一个展会提出申请。


  第六条 深圳市品牌展会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七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申请指南。
  第八条 申请时间原则上定在认定年度下半年,具体时间以年度申请指南为准。申请单位应在申请截止日期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材料包括:
  (一)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申请表;
  (二)第三方展会数据机构对上年度该展览会相关数据的认证报告;
  (三)专业展馆场地租赁协议,相关媒体报道、配套专业会议及活动资料。
  第十条 每年拟认定的深圳市品牌展会数量为10-20家,根据当年深圳市会展业的发展情况适当调整,具体数量以当年度申请指南为准。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品牌展会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正式受理;
  (二)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已经受理的认定申请进行评审,按照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指标体系(附件1)评估分值的降序排列,拟定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名单;
  (三)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名单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品牌展会资格。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为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的项目,在深圳市会展业宣传和推介活动中予以重点宣传,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主(承)办单位在开展对外宣传推广活动时,允许冠名使用该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称号。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深圳市品牌展会应着重加强本展会的品牌建设和内部管理,维护好本展会品牌形象。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深圳市品牌展会应重视知识产权的宣传和保护工作,成立知识产权部门或设置相关岗位,在展会期间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对接相关政府部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的展会项目,因参评年度出现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认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取消其品牌展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以虚假材料申请品牌展会认定的,取消评审资格并在市商务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将该单位及单位责任人列入品牌展会认定“重点监管名单”,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品牌展会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展会数据认证机构在认证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与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不采信其出具的相关认证数据,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办法自2020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指标体系
  2.名词定义和统计说明
  附件1
  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权重

分值计算

展览规模

0.20

展览总面积

0.20

40000平方米开始计分,每增加5000平方米增加2分

展览净面积

0.30

15000平方米开始计分,每增加2500平方米增加2分

境外参展商展览净面积

0.30(二选一)

750平方米开始计分, 每增加300平方米增加3分

境外参展商展览净面积比例

所占的比例达5%开始计分,每增加2%增加3分

特装展览面积比例

0.10

所占的比例达30%开始计分,每增加5%增加3分

展览会营业收入

0.10

2000万元开始计分,每增加100万元增加1分

参展商

0.15

参展商总数量

0.25

300个展商开始计分,每增加100个增加2分

境外参展商的数量

0.15(二选一)

境外参展商的数量10个开始计分,每增加10个增3加分

境外参展商的数量比例

境外参展商的数量占总数1%开始计分,每增加1%增3加分

境外参展商所代表的地区数量

0.15

参展商所代表的国家及港澳台数,从1个开始计分,每增加1个增加1分

境内参展商所代表的地区数量

0.15

境内参展商所代表的地区数,从1个开始计分,每增加1个增加1分

龙头企业数量

0.15

1个开始计分,每增加1个世界500强企业增加2.5分;每增加一个中国500强企业增加1.5分;每增加1个广东省500强企业增加1分;每增加1个上市公司增加1分。

最近三届展览会连续参展比例

0.15

40%开始计分,每增加10%增加3分

专业观众

0.15

专业观众数量

0.20

3000个专业观众开始计分,每增加3000个增加2分

观众密度

0.15

0.5人/平方米开始计分,每增加1%增加2分

深圳之外专业观众比例

 

0.10

深圳之外专业观众比例2.5%开始计分,每增加2.5%增加2分

境外专业观众数量

0.15(二选一)

100个开始计分,每增加5个增加3分

境外专业观众数量比例

境外观众比例占总数0.5%开始计分,每增加0.5%增加3分

境外专业观众所代表国家数量

0.15

境外专业观众所代表的国家及港澳台数,从1个开始计分,每增加2个增加1分

境内专业观众所代表地区数量

0.10

境内专业观众所代表的地区数,从1个开始计分,每增加2个增加1分

最近三届连续观展比例

0.15

40%开始计分,每增加10%增加2分

品牌建设

0.15

行业排名(前5)

0.30

世界排名3-15分,亚洲2-10分,中国1-5分(以企业申报,评审专家认定,择优选一项评分标准)

UFI认证

0.10

已认证计3分,未认证不计分。

到场媒体数

0.10

媒体的数量从2个开始计分,每增加2个增加1分

产业匹配度

0.20

1-5分,评审专家参照《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进行评定。

专业论坛数量

0.20

展览中进行与展览主题一致的专业论坛每一个计1分(以评审专家认定为准)

其它相关活动数量

0.10

展览中进行与展览主题相关的活动数量达3个开始计分,每增加1个增加1分(以评审专家认定为准)

城市贡献度

0.15

在深圳连续办展届数

0.50

1届开始计分,每增加1届增加1分

申请企业在深圳纳税年限

0.25

纳税超过1年开始计分,每增加一年增加1分。

深圳企业参展比例

0.25

深圳参展商占总参展商比例5%开始计分,每增加5%增加2分

信息化

0.10

同期举办线上展览

0.50

有则计3分,无则不计分

运用信息化手段服务展商和观众

0.25

有则计2分,无则不计分

设立网站、app、小程序、公众号等

0.25

有则计2分,无则不计分

其它

0.10

绿色展装鼓励支持政策

0.20

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绿色展装鼓励支持政策,此项计5分。未制定,此项不计分。已制定的绿色展装鼓励支持政策是否符合绿色要求,以评审专家多数意见认定为准。

展台销售均价

0.20

800元/每平方米开始计分,每增加100元/每平方米增加1分

赞助商数量

0.20

1个赞助商开始计分,每增1个增加1分

设立应急预案

0.20

有则计5分,无则不计分

与参展商签署《知识产权不侵权承诺书》

0.20

有则计5分,无则不计分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