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在全市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告
- 制定机关: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汕头市统计局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16.09.30
- 施行日期:2016.09.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汕头市统计局、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粤府办〔2016〕81号),我市将自2016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现就改革实施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改革的主要内容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全市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五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 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
(一)从2016年10月1日起,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换发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已登记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回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二)“五证合一”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窗口领取。
(三)已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申请换照。
(四)企业办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无需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涉税事项仍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社保费的程序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六)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自201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本通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29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汕头市统计局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30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汕头市统计局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