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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粤财税〔2021〕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或预缴地点。
  二、依据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
  三、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的,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确定。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85〕46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30项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中对《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修改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8月30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