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惠州市环保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决定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惠州市环保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决定
(惠市环〔2020〕10号)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局各科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18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废止〈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9〕304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惠州市环保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市环〔2017〕148号,HBGS-2017-29)。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日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