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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印发广州市文化馆、站(室)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印发广州市文化馆、站(室)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文广旅规字〔2020〕2号)


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建立客观、专业的评估机制,提高文化馆、站(室)服务效能,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文化馆、站(室)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7月20日

广州市文化馆、站(室)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加快推进我市文化体制改革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提升我市文化馆总分馆试点经验,形成全面、客观、专业的评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划内市、区文化馆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第三方评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评估,是指受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评估主体,按照评估标准和程序,应当用科学的方法对市、区文化馆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第三方评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第三方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市、区文化馆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办馆条件。包括设施建设、设备、经费拨款等。
  (二)市、区文化馆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队伍建设。包括文化水平、职称、人员、志愿者队伍等。
  (三)市、区文化馆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公共服务。包括免费服务、馆办活动、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字化服务、群众需求与评价等。
  (四)市、区文化馆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管理。包括党的建设、领导班子、档案管理、管理创新、中心馆与总馆职能等。
  (五)其他由委托合同约定的重点评估事项等。
  第六条 评估标准包括《广州市级文化馆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广州市区级文化馆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广州市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广州市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第三方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4。
  如果本评估标准低于广东省标准或者国家标准,按照广东省或国家标准执行。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订评估标准。
  第七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健全的治理结构和组织章程;
  (二)拥有掌握评估相关知识的、含公共文化服务专家在内相对稳定的专家队伍;
  (三)具备评估所需的数据采集、分析、决策和咨询能力;
  (四)与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被评估对象之间没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等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受委托进行第三方评估的机构及工作人员须签订委托合同及保密协定,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内部信息等予以保密。与评估相关的信息统一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评估机构负责人和报告签署人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当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择优选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第十条 文化馆第三方评估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制定评估方案。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评估方案,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报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发布评估通知。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评估通知、方案及相关评估标准。评估标准、评估流程等信息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
  (三)采集评估信息。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被评估对象的年报、微信公众号、公众访谈和问卷调查等渠道采集评估所需的信息。从上述渠道无法采集到的信息,市级文化馆直接将相关资料报送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区文化馆将区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相关资料报送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四)资料审核。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组按照第六条所列评估标准对采集到及被评估对象提交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审核未通过的被评估对象,第三方评估机构不再组织对其进行实地考核,评估结果直接视为不达标。
  (五)实地考核。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组对通过资料审核的被评估对象以随机抽查、问卷调查、入户访谈、查阅资料、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实地考核。
  (六)交付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机构综合自我评估报告和实地考核结果,利用相关评估技术和方法开展分析研究,在约定时间内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或参考国家、省相关政策组织一次文化馆第三方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分为示范、达标和不达标,总分在八百五十分以上(含八百五十分)为示范,总分在六百分以上(含六百分)到八百五十分为达标,总分在六百分以下为不达标。评估指标中的任一必备指标达不到最低要求者,评估结果直接视为不达标。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为示范文化馆(站、室)和达标文化馆(站、室)授牌。
  第十三条 评估结果须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自觉接受社会与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评估结果可作为确定被评估对象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 评估经费纳入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用于支持第三方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被评估对象应当主动配合第三方评估工作,不得干扰阻挠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开展。被评估对象如果存在敷衍应当付评估活动、利用职权影响评估结果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
  第十九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全程监督第三方评估工作,对评估结果进行审议,提高第三方评估结果的社会认可度。
  第二十条 被评估对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被评估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广州市市级文化馆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
  2.广州市区级文化馆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
  3.广州市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
  4.广州市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