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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乡村振兴用地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乡村振兴用地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惠农〔2020〕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乡村振兴用地保障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第126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23日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乡村振兴用地保障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解决乡村振兴发展面临的“用地难”问题,保障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用地需求,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用地政策和我市实际,就加强乡村振兴用地保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设施农业用地规范便利。按照“科学界定、合理配置、简化备案、规范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晰设施农用地(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所占用地)细化分类和管理清单,为现代农业设施建设提供农用地保障。
  (二)建设用地指标总量保障。设立乡村振兴专项建设用地指标,市、县区两级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乡村振兴发展。同时通过争取省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拆旧复垦腾退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振兴专项建设用地需求。
  (三)预留用地规模落实到位。在编制和实施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时,预留5%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所需规模由各县(区)统筹调整,并通过拆旧复垦产生新的预留建设用地规模,优先用于满足乡村振兴发展建设需要。
  (四)存量建设用地整治盘活。加大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盘整力度,将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整理、村庄拆改等盘整出的建设用地空间优先用于乡村振兴发展需求。
  二、保障范围
  (五)设施农用地保障范围:
  1、生产设施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2、附属设施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3、配套设施用地:指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各类设施农用地目录及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标准详见附件1。
  (六)乡村振兴专项建设用地保障范围:
  1、美丽乡村“百千工程”示范村建设项目用地;
  2、省、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公园,以及各类农业科技园、创业园、助农服务体系等建设项目用地;
  3、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家庭手工业、体验农业和创意农业等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建设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仓储和物流等设施用地和住宿、餐饮、停车场等休闲旅游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养老产业和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
  4、农民住房建设用地即宅基地。
  三、设施农用地保障措施
  (七)简化备案工作。凡属目录范围且没有超标准使用的设施农用地,均按农用地管理进行备案,简化备案手续。设施农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后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八)调整认定范围。在不破坏耕作层,不做永久性建筑的前提下,在坡度≥25度的山地(不包括梯田等耕地)上建设设施农业,也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只需办理备案手续。
  (九)实行清单管理。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行为,制定设施农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详见附件2),推动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四、乡村振兴专项建设用地保障措施
  (十)建立乡村振兴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库。凡属乡村振兴专项建设用地保障范围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向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申报建设用地需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申报建设用地的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合规性审核等筛选汇总,并统一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先急后缓、重点项目优先、县区用地均衡安排等原则,选定一批项目列入全市乡村振兴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库,入库项目用地总量控制在200-400亩范围内。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各县区根据入库项目实际用地需求,通过调整控制性规划、落实用地指标、合用存量用地等办法,多渠道解决入库项目用地需求。
  (十一)争取省用地计划指标。纳入乡村振兴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凡符合省用地计划指标使用条件的,包括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公园和省农业农村重点项目等,优先争取利用省用地计划指标,由市自然资源局按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用地计划指标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49号)规定的流程,办理用地计划使用手续,争取最大限度利用省用地计划指标。
  (十二)落实市级用地计划指标。除争取利用省用地计划指标外,还应通过单列市县乡村振兴专项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入库项目用地需求。市县级乡村振兴专项用地计划指标应占本级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总量的10%以上。市级乡村振兴专项用地计划指标应根据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实际需求,合理安排给各县区;各县区没有使用完毕的市级乡村振兴专项用地计划指标,由市级统筹调剂使用。
  (十三)利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将乡村振兴建设用地纳入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使用范畴,市县政府在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时可预留5%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也可通过拆旧复垦产生新的预留建设用地规模。乡村振兴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或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如农村厕所、旅游驿站、景观平台、品鉴室、停车场等,均可利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同时要尽量使用低丘缓坡,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十四)探索实施点状供地。为解决乡村振兴专项建设用地指标难落地问题,对乡村振兴建设项目用地探索实施点状供地,即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原则,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对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的实行“多点一证”管理,可以单点也可以多点组合申报用地。点状用地项目选址应符合相关规划,并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符合划拨用地使用条件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须严格按照公开方式出让。对存在申请备案手续问题或因其他历史原因,已经建成或在建的设施农业休闲农业建设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的框架内,可按分类处置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解决办法,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以解决项目建设合法合理的用地需求。
  (十五)用活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以村、组为单位,乡镇政府组织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整理、村庄拆改等行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中集约利用,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本村组乡村振兴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包括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农业公园、田园综合体等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大力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业。
  (十六)鼓励闲置建设用地拆旧复垦。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庄规划和农户等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的拆旧复垦意愿,由镇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闲置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复垦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所在村乡村振兴用地需要后,节余部分按省复垦指标交易办法在省内公开交易流转。复垦指标收益扣除成本后,净收益按5%、5%、5%、10%和75%的比例分配给县级财政、镇级财政、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归属县、镇级财政部分优先用于乡村振兴工作。
  五、保障机制
  (十七)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建立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财政、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联合参与的保障机制,加强对乡村振兴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管理、指标规划、审批管理、目标考核等,切实做好乡村振兴用地保障工作。
  (十八)明确分工职责。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振兴用地保障工作,对乡村振兴建设用地指标(不少于总量10%)计划单列,定向供应。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摸底掌握乡村振兴建设用地实际需求,对各建设项目要认真审核、现场核查,并建立符合发展需要的乡村振兴项目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库。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争取省用地计划指标,全面落实本级乡村振兴用地指标,并实施点状供地,同时要大力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整和拆旧复垦工作,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
  (十九)健全保障制度。市农业农村局要建立乡村振兴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库,并对乡村振兴用地保障情况开展定期评估,指导和监督相关用地保障政策的落实。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要制定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细则,指导督促各县区做好省、市用地计划指标申报工作,制定存量用地盘整、拆旧复垦等操作指引,并抓紧研究出台点状供地政策事项许可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审核、批准、发证等相关流程,确保乡村振兴用地保障各项工作有效落地。
  (二十)强化责任追究。结合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考核,由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对市、县区落实乡村振兴用地保障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同步考核,对勇于创新、保障有力的做法要大力推广;对保障不力的责任主体要严厉问责,以防止因重视不够、工作不实导致乡村振兴用地难以落地等现象发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设施农用地分类明细表

 分  类

  定  义

  设施用地名称

  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标准

  设施农用地

  (临时性)

  生产

  设施

  用地

  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附属

  设施

  用地

  直接用于农业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1、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必需配套的水肥一体化灌溉、水泵配电等管理用房用地;

  4、必需的设备原料和农业生产资料、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5、农产品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烘干晾晒设施用地;

  6、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设施农业项目区内机耕路、排灌站等用地。

  1、附属设施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工厂化作物栽培控制在5%以内,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不超过15亩);

  2、生猪养殖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

  配套

  设施

  用地

  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

  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附件2:
  惠州市设施农用地(种植业)管理清单

  大类

  中类

  小类

  设施名称

  管理清单

  正面管理清单

  负面管理清单

  种植类

  种植

  大棚

  按农

  用地

  管理

  生产

  设施

  用地

  种植生产设施大棚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规模按实际需要确定,农地农用;

  2、种植设施建设应尽量选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也可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不破坏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3、设施农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后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符合《广东省保护耕作层的设施大棚建设技术规范(试行)》要求;

  5、设施农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1、涉及补划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2、不得采用外来废渣等会污染或破坏耕地的材料来填充土壤;

  3、不能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能硬化固化耕作层;

  4、禁止借设施农业发展名义实施非农建设。

  附属

  及配

  套设

  施用

  地

  附属设施(如设施农业生产资料存放、产品临时存放、分包装、冷链仓库、农机临时存放、设施项目区内生产路等),规模粮食种植基地配套设施。

  1、所有附属设施总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2、规模化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粮食生产基地的粮食晒场、烘干等配套设施总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种植面积超过这个规模的,可适当扩大,但不能超过10亩;

  3、场内生产道路采用素土或泥结砂路面,宽度不超过6米;

  4、设施农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后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防止利用混凝土固化耕作层。


  惠州市设施农用地(畜禽养殖)管理清单

  大类

  中类

  小类

  设施名称

  管理清单

  正面管理清单

  负面管理清单

  养殖

  畜禽

  按农用地管理

  生产设

  施用地

  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规模按实际需要确定;

  2、养殖设施建设应尽量选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也可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3、设施农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后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破坏;

  5、设施农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6、场内道路宽度不超过6米,采用素土路面。

  1、禁止在禁养区建设;

  2、涉及补划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3、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禁止污染环境。

  附属设施用地

  养殖必须配套的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处理环保设施、检验检疫用地、有机肥生产设施用地。

  1、规模化场内所有附属设施总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养牛、养羊的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生猪养殖除外);

  2、用地结束后,应复垦为原有地类;

  3、设施农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后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禁止污染环境。


  惠州市设施农用地(水产养殖)管理清单

  大类

  中类

  小类

  设施名称

  管理清单

  正面管理清单

  负面管理清单

  养殖类

  水产

  养殖

  按原

  地类

  管理

  生产

  设施

  用地

  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尽量利用现有的坑塘水面进行建设,也可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3、设施农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后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尽量利用现有的排水渠道、生产道、塘坝,场内生产道宽度不超过6米,采用素土或泥结砂路面;

  5、设施农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1、涉及补划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2、不能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附属

  设施

  用地

  附属设施(如设施农业生产资料存放、临时管护室等直接服务于设施农业设施)。

  1、所有附属设施总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规模5%以内;

  2、采用轻便环保材料进行搭建;

  3、设施农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后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不能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