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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汇发〔2018〕23号)


广发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村镇银行、外资银行;珠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发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投融资便利化,加快构建广东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制定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18年4月28日

  附件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区南沙、横琴片区)在我国金融改革创新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投融资便利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限定在广东自贸区南沙、横琴片区内。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资本项目收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企业外债资金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境内机构合法取得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试点企业”,指注册在广东自贸区南沙、横琴片区内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且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活动范围应属于最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二)近两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
  (三)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如有)。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业务),是指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在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凭《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业务支付命令函》(见附1)即可直接在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资料。
  第六条 试点企业办理试点业务时,需如实向经办银行填报资金用途,并对“近两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书面承诺。
  第七条 试点企业试点业务资金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并参照现行资本项目结汇及支付管理政策执行。
  第八条 试点企业需留存近两年试点业务对外支付单据等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以备银行和外汇局事后监督核查。
  第九条 广东自贸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内的试点企业应选择广州市辖银行办理试点业务;广东自贸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内的试点企业应选择珠海市辖银行办理试点业务。
  第十条 银行在办理试点业务时,应遵循行业自律准则,进行尽职审查和事后监督,审核试点企业资质和资金用途是否符合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发现企业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第十一条 银行需按季度汇总试点业务办理情况,并于每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上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业务季度报表》(格式见附2)。
  第十二条 外汇局将不定期对试点企业试点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企业涉嫌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外汇局将不定期对银行办理试点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尽职审查不深入、事后监督不到位、应报情况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将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银行办理试点业务资格。
  第十四条 外汇局对试点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试点企业享受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的额度为: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发生额×宏观审慎系数。宏观审慎系数暂定为1,外汇局可根据外汇收支形势适时对宏观审镇系数进行调节。
  宏观审镇系数小于1时,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中不享受收入支付便利化的部分,按照现行资本项目结汇及支付管理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其他未明确事项,参照现行资本项目结汇及支付管理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业务支付命令函
  2.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业务季度报表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