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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21)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深府〔2021〕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七届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3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条 第七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高效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便民高效,务实清廉。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和其他班子成员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和其他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市长离深或请假休假期间,可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或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他副市长或班子成员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秘书长和其他班子成员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十条 市政府要全面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落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深圳经济特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叠加效应,在更高起点上推进改革开放,加快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法治城市示范、城市文明典范、民生幸福标杆、可持续发展先锋,奋力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第十一条 市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全面贯彻中央、省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部署和市委有关工作安排,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卫生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五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全力办好民生实事,构建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建成全覆盖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现幼有善育、学有优教、劳有厚得、病有良医、老有颐养、住有宜居、弱有众扶。
  第十六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全面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深圳。
  第十七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有效监管,不得将本部门事权自行下放各区;加快建设“数字政府”,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府治理“一网统管”、政府运行“一网协同”,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会同规章实施部门承办,提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可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法规草案、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司法局要说明协调过程,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本部门权力或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的要求,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政府决定、命令,或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市司法局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不断丰富民主决策形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四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政府全口径预算,重大规划,贯彻中央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城市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市级政府投资计划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强化系统性、前瞻性、战略性思维,坚持问题导向,重在解决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问题。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舆情研判,做好应对预案,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健全意见办理反馈机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要按季度向市政府报告进展情况。
  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各区、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二十九条 强化牵头部门责任制。涉及多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牵头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经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相互沟通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牵头部门应说明协调过程,列明分歧所在,提出倾向性意见和理据,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其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研究。
  各部门应建立不同层级的直接沟通协调机制。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时,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及时书面回复意见。
  第三十条 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着力解决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的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严格控制源头、总量和频次,制定并严格实施全市性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对未纳入计划而确需开展的全市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实行一事一报。未经审核批准,各部门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市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
  注重工作实绩,改进方式方法,主要围绕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省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的落实,科学合理设置指标,更多关注改革发展、政策落地情况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更多采取明查暗访、“互联网+督查”等方式,不断提高督查检查考核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四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推动政策落实;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及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注重提高办理质量,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市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深入推进信访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办公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党组成员、参与市政府分工的领导,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市委的重要决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党组成员、参与市政府分工的领导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市委的重要决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法规草案,审议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事先书面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厅把关,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并于会前向市委报备;会议文件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后印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文件及议题相关背景资料应于会前发放。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审核把关。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的,应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需由有关部门、单位列席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指定的列席人员如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向市长报告。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起草,按程序报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催办,加强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力度,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四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参与市政府分工的领导、市政府办公厅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沟通情况,交流工作,研究讨论市政府阶段性重要事项和工作。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研究或协调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涉及两位以上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开办公会议;必要时,也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副主任或市政府指定协调专项工作的同志召开会议。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办公会议需由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市政府办公会议需由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由其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
  市政府办公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或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后报会议主持人确定。
  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一般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副主任及市政府指定协调专项工作的同志核报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凡涉及资金、人员、土地、投资等重大事项的,除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外,要送相关市政府领导核签后报市长审定签发。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提倡合并开会、套开会议,切实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时间。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区一级,经批准直接开到街道的会议,不再层层开会。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市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确有必要邀请的须报市政府办公厅统筹把关后,协调安排。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不搞照本宣科,不搞泛泛表态,不刻意搞传达不过夜,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坚决防止同一事项议而不决、反复开会。


  第五十条 各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各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紧急重大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市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由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各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作明确说明,必要时,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协商一致的,附具相关部门反馈的意见,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市政府审批。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说明办理过程,提出办理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市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五十一条 各区、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涉及临时性请款的公文,原则上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程序统一报市政府审定。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市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决定,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市政府分管领导职权范围的,可授权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报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函件,可由市政府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签发。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贯彻落实上级文件,可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市政府办公厅应加强对文件签批流转的跟踪督办,充分利用智能政务办公系统及各种报签方式,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外出报备(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市长离深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市委书记请假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前向省委、省政府报备,并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副市长、秘书长和其他班子成员离深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市长请假报告,由市政府值班室提前向市委报备,并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深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市长请假报告,并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备;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离深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市长请假报告,并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备。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实行领导工作岗位AB角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其中一位出访、出差、休假、学习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AB角的领导原则上不同时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出访、出差的,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职责。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带头过“紧日子”,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因公出国(境)有关管理规定,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原则,严格控制团组数量、规模和在外停留天数,规范在外活动安排,原则上不安排新闻媒体人员随行。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送礼和宴请。压减检查考核评比活动和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市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