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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社保分局、人力资源分局、财政分局、地税分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东莞市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2009〕10号)所列四项援企稳岗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底。具体为:
  (一)继续实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东社保〔2009〕10号文的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即对我市工伤保险的费率统一下调20%;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统一下调5%(退休人员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按原规定计收,不调整)。
  (二)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10年12月底止。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我市失业保险基金为其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年内可按月或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对象及标准参照东社保〔2009〕10号文执行。
  (四)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相关操作办法按东社保〔2009〕10号文执行。
  二、在确定扶持对象时,把没有出现大规模裁员、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已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作为扶持重点;同等条件下,优先帮扶中小企业。
  三、各单位要相互配合,把落实“援企稳岗”政策作为2010年就业工作的重点任务,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及时享受政策扶持。
  四、继续实行扶持困难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同时要强化社保基金监管,严肃基金纪律,确保稳定就业岗位各项资金安全使用。
  特此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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