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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水务局、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头市水务局、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水〔2021〕12号)


各区县水务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再生水、雨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制定了《汕头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反映。
  附件:汕头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
汕头市水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8日

  附件
汕头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再生水、雨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汕头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节水设施“三同时”)。
  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应纳入主体工程投资。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用水设备、用水计量设施以及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
  第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 火力发电、钢铁、化工、造纸、纺织、有色金属等高耗水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专题论证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用水对象概况;
  (二)项目的性质及是否符合相应的产业政策;
  (三)取水定额、用水规模、用水来源及可行性分析;
  (四)用水工艺水平与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分析比较;
  (五)用水设备、设施和用水计量设施的布局合理性分析;
  (六)节水设施及技术措施方案合理性分析;
  (七)节水效益分析(主要节水指标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八)评估结论及建议。
  第五条 依法需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建设单位可将节约用水方案与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合并编制。
  第六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一)单位产品取水量应当符合《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2021),民用建筑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二)用水器具及器材应当选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2014)以及其它国家行业节水标准的产品;
  (三)单体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和《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50336-2018)等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七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项目中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凡不符合相关节水设施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整改后重新提请施工图审查。
  第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过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节水设施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建设质量。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监督范围内的节水设施严格监管,对不按图施工的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图中的节水配套设施内容纳入项目竣工验收内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按设计施工图要求建设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对于绿色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粤建市〔2016〕47号)等文件的要求,编制“节水和水资源利用”章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对“节水和水资源利用”内容进行严格把关。
  第十二条 非中心城区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活动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9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