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公安局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公安局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公安局、市局直属分局,局直各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性,推动我市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深入开展,经市公安局党委研究,制定了《汕尾市公安局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地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举报奖励氛围,将举报奖励制度落到实处。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推出有奖举报措施,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奖励办法。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相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公安局“扫黑办”联系。
汕尾市公安局
2018年4月2日
2018年4月2日
汕尾市公安局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
奖励办法
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统一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有关要求,充分调动群众举报黑恶犯罪积极性,严厉打击黒恶犯罪,切实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制定本办法。
奖励对象
向汕尾市公安局举报本市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线索,协助缉捕公开悬赏的在逃黑恶犯罪嫌疑人,达到奖励标准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华侨)或外籍人士、法人和其他组织(下称“举报人”)。 奖励条件
(一)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2.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追究“保护伞”责任、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的。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犯罪案件、追究黑恶犯罪“保护伞”责任,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黑恶犯罪嫌疑人。
(二)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经查实,能确认为举报人的,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2.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汕尾市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登记表》的登记时间为准;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3.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4.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不得重复奖励。
5.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案件线索,除适用本奖励办法,还适用其他举报奖励办法的,按照奖励金额最高的予以奖励。 奖励范围
(一)威胁政治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线索。
(十二)公开悬赏的在逃黑恶犯罪嫌疑人线索。 奖励标准
群众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追究责任的,奖励人民币100000至30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追究责任的,奖励人民币30000至50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追究责任的,奖励人民币8000元至10000元。
(四)举报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在我市犯罪案件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五)查证属实,有关人员被逮捕的“保护伞”线索,奖励人民币10000元。
(六)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抓获公开悬赏缉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其他
(一)市局扫黑办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等。
(二)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除取消奖励外,纪委督察部门介入调查,依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汕尾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