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穗市监规字〔2021〕2号
- 公布日期:2021.05.12
- 施行日期:2021.05.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办法的通知
(穗市监规字〔2021〕2号)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办法》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2日
2021年5月12日
广州市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办法
为提高气瓶安全监管的效能,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根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及其信息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违法行为累积记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按其违法行为的轻重予以记分;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值的,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分类监管制度。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包括建立健全分类监管制度,并受理被记分单位申诉、公布累积记分情况。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辖区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相应的记分,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记分情况,并将记分情况录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系统。 根据气瓶充装、检验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记分分值分为1分、3分、6分、12分4种。
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气瓶检验核准证之日起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上限值为12分。对投保气瓶安全责任保险,且其保险额度达到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不低于100万元、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责任限额不低于1000万的单位,其累积记分上限值为16分。 一个记分周期结束时,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的记分值作如下处置:
(一)记分值未达到上限值,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值未达到上限值,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该记分值与下一记分周期记分值合并处理;
(二)记分值达到或者超过上限值,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超出上限值的记分值与下一记分周期记分值合并处理;对违法行为未改正或事故隐患未消除的,依法暂停充装、检验业务。 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一次有2个以上违法记分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累积记分达到规定上限值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未设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的;
2.将非本充装单位或者其连锁经营单位登记的,或者未安装全市统一电子信息标签的气瓶(50只以下)存放在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的;
3.未在气瓶上粘贴气瓶警示标签,或者未在气瓶上粘贴产品合格标签(气瓶的电子标签包含产品合格标签全部内容的除外)的,其中车用气瓶警示标签和产品合格标签可交给司机保管;
4.未在新购买的液化石油气气瓶上涂敷下次检验日期即投入使用的;
5.未建立气瓶电子安全技术档案的;
6.未根据授权将气瓶的记录信息录入广州市气瓶管理网络平台的;
7.未在气瓶的显著位置设置可识别的充装单位或者连锁经营单位的名称或者标志的;
8.未建立充装气体质量检查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上述第1、2、4、5、6、7项不适用于车用气瓶充装单位。 气瓶检验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未在检验合格的气瓶上标示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在气瓶上涂敷下次检验日期,涉及气瓶数量为50只以下(含50只)的;
2.未在检验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气瓶检验数据至广州市气瓶管理网络平台的;
3.未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各气瓶产权单位送检的气瓶数量、实际检验的气瓶数量和检验工作情况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擅自更改充装单位标志的;
2.充装非本单位及其连锁经营单位登记的气瓶或者未安装全市统一电子信息标签的气瓶的;
3.未对充装的气瓶进行充装前、充装后检查的;
4.充装与气瓶制造标志规定不一致的气体,混装其他气体,或者加入添加剂的;
5.未按照气瓶标志确定的气体特性充装相同特性的混合气体,改装单一气体,或者改装不同特性的混合气体的;
6.超量充装的。 气瓶检验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未在检验合格的气瓶上标示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在气瓶上涂敷下次检验日期,涉及气瓶数量超过50只的;
2.在气瓶检验工作完成后,超过1个月未上传气瓶检验数据至广州市气瓶管理网络平台的;
3.擅自为充装单位更改气瓶产权情况的。 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将非本充装单位或者其连锁经营单位登记或者无安装全市统一电子信息标签的气瓶(超过50只)存放在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的;
2.擅自更改气瓶制造标志的;
3.对气瓶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或者翻新的;
4.将未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报废气瓶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他人的;
5.充装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以及非法制造、非法改造、过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其他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气瓶,涉及气瓶数量5只以下(含5只)的。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充装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以及非法制造、非法改造、过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其他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气瓶,涉及气瓶数量超过5只的;
2.一个记分周期内,充装过期未检验气瓶或者充装报废气瓶达2次的;
3.采取在输配管道上私接充装枪、拆卸灌装秤电磁阀或利用抽残装置等手段违法充装液化石油气气瓶的。
同时满足本办法第十二条第5点和本条第一款第2点规定,或者同时满足本条第一款第1点和本条第一款第2点规定的,执行本条第一款第2点记分规则。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系统上对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单位进行颜色标识。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12分以上的单位认定为一级监控单位,如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投保气瓶安全责任保险的,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16分以上的单位认定为一级监控单位,标识为红色;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9分至11分的单位认定为二级监控单位,标识为橙色;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5分至8分的单位认定为三级监控单位,标识为黄色;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1分至4分的单位认定为四级监控单位,标识为蓝色;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0分的单位认定为五级监控单位,标识为绿色。 对一级监控单位违法行为未改正或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当依法暂停充装、检验业务,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二级监控单位由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级监控单位下一个记分周期监督抽查比例相应增加100%,二级监控单位相应增加80%,三级监控单位相应增加50%,四、五级监控单位保持不变。 被记分单位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单位记分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异议书面申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经查实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回复被记分单位;经查实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撤销或变更记分决定,书面通知被记分单位,并于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系统中撤销或变更记分记录。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通过门户网站、报刊和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上一年度违法记分情况。 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的违法记分信息可以作为信用分类管理的依据。
相关违法记分信息公开后,被记分单位可以通过信用承诺和信用整改,书面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信用修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完成信用修复的单位进行核查,经查实已完成信用修复的,应当书面通知被记分单位,并于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停止公开其违法记分信息。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