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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工商局、东莞市物价局等关于印发《东莞市经贸局、工商局、物价局、供销社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工商局、东莞市物价局、东莞市供销社关于印发《东莞市经贸局、工商局、物价局、供销社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经贸〔2008〕304号)


各镇(街)经贸办、工商分局、供销社,虎门港企业服务投资中心,松山湖经济贸易发展局,零售行业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引导消费者增强环保意识,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现将《东莞市经贸局、工商局、物价局、供销社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东莞市经贸局、工商局、物价局、供销社商品
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消除一次性塑料制品对环境的污染,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本市范围内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本办法不适用于餐饮行业外带食物所使用的塑料袋,但其所使用的塑料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其中用于装盛生鲜等食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且须符合食品包装相关标准。
  塑料购物袋的材质及技术要求由国家相关标准予以规范。
  第四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依据本办法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零售场所禁止销售、储存和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的一次性塑料购物袋。
  第六条 市经贸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市工商部门要依法对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物价部门对商品零售场所内销售塑料购物袋的价格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供销社指导和监督回收企业合理建立健全废塑料回收网点,对废塑料进行回收利用。
  第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并应当依法明码标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
  (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
  (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
  (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八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该鼓励消费者少用塑料购物袋,自带环保购物袋、购物篮等环保的购物方式,并为消费者提够相应的便利服务。
  鼓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第九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第十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第十二条 鼓励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大型商品零售场所对经营场所范围内使用的塑料购物袋进行集中采购,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塑料购物袋的质量,保证其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并建立购销台账制度,防止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流入市场。
  第十三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下列商品零售场所,由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一)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
  (二)场内外租超市、柜台;
  (三)大型超市、商场引厂进店的经营摊位。
  第十四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市物价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工商部门建立市场群众监督机制,设立投诉热线或窗口,并对消费者提供的商家违规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情况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十九条 鼓励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部门可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处罚情况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关行政处罚条款均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部门、市工商部门、市物价部门和市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9月30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