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民政局关于江门市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公告
江门市民政局关于江门市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公告
(2020年)
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262号)和《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等政策要求,为更好地保障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江门市定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900元/人月;城镇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低保标准75%,即675元/人月;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低保标准60%,即540元/人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统一提高到17280元/人年。
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实施新标准当月的救助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0年新纳入的救助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