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 制定机关: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发文字号:财驻粤监〔2009〕81号
- 公布日期:2009.09.29
- 施行日期:2009.09.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财驻粤监[2009]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备案、申报及审核工作程序,提高审核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的规定,我办制定了《广东专员办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备案审核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专员办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审核工作规程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广东专员办进口石脑油
消费税先征后返审核工作规程
消费税先征后返审核工作规程
为规范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备案、申请及审核工作程序,提高审核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结合广东省实际,我办制定本规程。
审核工作内容和范围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广东省境内(深圳除外)委托进口石脑油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后,可申请返还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以下简称返税)。进口石脑油时间以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时间为准。
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审核工作依据
(一)《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
(三)《财政部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
(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生产企业职责及备案、申请程序
(一)备案
生产企业申请返还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应当在文件下发30日内到我办提请备案,并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分别记录进口、购买国产、自产的石脑油数量和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数量。
备案时,应准备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类型说明(分为单一型生产企业和复合型生产企业,单一型生产企业是指仅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企业;复合型生产企业是指生产但不限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企业);
3、企业生产概况,具体包括本企业生产的乙烯、芳烃类产品目录及产品说明,石脑油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投入产出比、石脑油的其他用途、财务核算办法;
4、《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企业备案表》(见附1)。
年度终了以及企业进口的石脑油用途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到我办重新备案。
(二)申请审核
申请审核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季度终了次月十五日前申请。
在申请返税前,生产企业应向我办报送以下审核申请材料:
1、申请返税文件;
2、《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
3、购货合同、进口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商务部出具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明细表》(见附3);
6、《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7、产品销售明细表及销售收入明细账(原件及复印件);
8、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
9、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生产、转出、结存台帐;
10、企业产品的产销存台帐;
11、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12、专员办审核时需要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报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部分数据量大的资料需刻盘报我办备查。 专员办职责及受理、审核程序
(一)受理
经办人员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在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并区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1、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要件齐备的申报企业,专员办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明确表示同意受理,并要求申报企业填写《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报登记表》;
2、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申报企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补齐材料;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明确告知无法受理的理由,并及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二)审核
在收取企业报送的申请审核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原则上以书面资料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
1、申请返税的石脑油是否已经全部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
2、税款缴纳人与申报人是否一致;
3、对单一型生产企业,要审核企业对申请返税的石脑油是否存在转售行为;
4、对复合型生产企业,要审核申请返税的进口石脑油是否用于除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之外的用途;
5、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数量、规格等;
6、专员办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专员办审核实行初审、复核、复审、终审四级复核制度和联合审核会议制度。
(三)出具审核意见
审核确认无误后,应由经办人员在《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退还申请企业,并抄送财政部(预算司和监督检查局)。
(四)资料保管
经办人员建立审核统计台账,分户逐笔登记,妥善保管以下审核材料并按长期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存:
1、企业申报的全部申请审核资料;
2、经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
3、其他有必要保存的资料。 生产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不予办理返税
(一)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备案和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的,进口的石脑油全部不予办理退税;
(二)将进口的石脑油转售给其他企业的,转售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
(三)将进口石脑油用作其他用途的,用作其他用途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 监督检查
生产企业取得进口环节消费税返税款后,应当自觉接受我办检查。我办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返税款的,将及时追回所返税款,并移交财政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本工作规程由广东专员办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