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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政府投资区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政府投资区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番府规〔2019〕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番禺区政府投资区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7日

  番禺区政府投资区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区政府投资区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和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代建单位对区政府投资区属非经营性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单项(位)工程验收或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区政府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区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以下项目:

  (一)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区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经区政府同意,以下区政府投资区属非经营性项目可以不实行代建,并由项目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

  (一)总投资不足400万元的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的项目。

  (三)环境保护、水利设施、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内河航道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

  除前款规定的项目外,建设单位(即业主单位,下同)或下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报区政府批准,可以实行自管。


  第四条 区政府投资区属非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代建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原则。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区基建办和区河涌管理所代建的项目范围如下:

  (一)政府相关部门房建类基建项目及市政类项目(市政道路、公园、垃圾压缩站及垃圾填埋场等工程),代建单位为区基建办。

  (二)防洪排涝、河涌综合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上述第三条规定不实行代建的项目除外),代建单位为区河涌管理所。

  非由区基建办和区河涌管理所代建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第七条 代建项目管理模式分为授权代建管理模式和委托代建管理模式。

  对不牵涉建设税费问题的项目采用授权代建模式,该模式原则上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其合同签订、资金拨付程序及相关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实施。

  对牵涉到建设税费问题的项目采用委托代建模式。

  区基建办及区河涌管理所负责代建的项目采取授权代建管理模式,其余单位负责代建的项目均采取委托代建管理模式。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代建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按照规定组织项目建设后评价。

  区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照进度审核拨付建设资金,组织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负责督促代建项目属地将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配合项目单位按时完成项目供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和区水务局根据各自职能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初步设计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等证件。


  第九条 代建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

  (二)制订代建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

  (三)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

  (四)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信息档案等管理,组织代建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水利工程的竣工验收由水利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单位参与)、项目使用移交等。

  (五)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六)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七)编制代建项目竣工工程结算、档案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八)负责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对项目规范运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经常性的内部审计。

  (九)向区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将代建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十)在项目移交管养使用单位前,负责项目的维护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选择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编制和报批的,或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制和报批但只需编报项目建议书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程序报区发展改革局。

  (二)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三)协助代建单位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四)负责项目土地确权划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报建报批等有关手续。

  (五)参与审查代建项目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并参与监督检查。

  (六)参与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反映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

  (七)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是同一单位的,接受项目使用移交,负责项目保修期维护管理;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不是同一单位的,协助项目使用移交。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等事项分工进行协商确定。采用授权代建模式的,可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织编制和报批等事项分工进行协商确定。

  上述事项无法协商确定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确定或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根据以上分工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编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编报。若区政府有新的规定对审批流程进行优化调整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区发展改革局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报的,区发展改革局在批复合并编报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是否实行代建。明确不实行代建的,应当抄送区纪委监委及区财政、审计等部门。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最终立项批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最终立项批复)批准的估算总投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代建单位应当以经评审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做好投资总量和进度控制,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概算的,应当由代建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提出和报批:

  (一)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以及其他客观原因制约造成施工图设计需作重大技术调整。

  概算调整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区发展改革局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代建单位依法依规建立技术咨询、项目管理等专业服务单位名录库和关键设备、主要材料参考品牌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监督指导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组织单项(位)工程验收或竣工验收。单项(位)工程验收或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单位,并按规定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按照区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建立有关档案。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管理工作,承建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

  上述所述“承建单位”主要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货物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等。



  第二十一条 为了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的权利与职责,完善代建项目的财务核算制度,在签订项目相关合同时要明确以下事项:

  (一)实行代建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服务合同》,将本办法中有关项目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的职责与分工、项目组织实施与资金管理、资金支付等相关条款纳入合同中。合同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中包括代建单位、代建内容、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的代建费用以及相关的责任)。

  (二)代建单位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资金按下列方式支付:

  (一)建设资金由区财政预算解决的,由区财政局按照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把建设资金支付到参建单位。

  (二)建设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筹措的,则由参建单位提出支付申请给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审核后交建设单位集中支付给参建单位。

  (三)代建单位凭《项目代建服务合同》复印件、参建单位凭与代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到税务等相关部门开具“项目建设单位”名下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 代建费用(包括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列入工程概算,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采用委托代建模式的,代建费用应按财政部门有关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限额取费。


  第二十四条 代建费用原则上按工程进度进行支付,当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费用累计拨付至90%;保修期满且保修项目完成后,代建费用累计拨付至95%;余下代建费用待代建项目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支付。


  第二十五条 采用委托代建模式的,如符合代建任务按时完成、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范围等3个条件的,在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奖励金,代建奖励金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申请手续由委托代建单位提交资料报项目建设单位,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核准支付。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税务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实行全额结算。代建单位只收取项目建设单位代建服务费。代建单位代付工程款时,取得收入的参建单位可凭与代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自行开具《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的“付款方名称”填写“项目建设单位”,“备注栏”注明“由XXX公司(代建单位)代支”(由代建单位将发票原票转交给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收取的代建服务费应开具《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凭《项目代建服务合同》到其主管的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代建项目的工程款由区财政集中支付给参建单位时,参建单位开具的发票“付款方名称”填写“项目建设单位”,“备注栏”空白,不用注明代建单位。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区财政按代建项目的工程进度向参建单位拨款,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需收回发票原件。


  第二十八条 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及代建管理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组织项目建设后评价。

  区财政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本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代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专业分工对代建项目建设过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依法对代建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及组织重大项目的稽察,对与代建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供货单位取得代建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中依法守纪、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再监督。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建项目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代建项目的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建设内容、招标投标、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区发展改革局可暂停下达投资计划,区财政局可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投资、内容和标准的,对直接负责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工作人员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管理部门,纳入省、市、区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造成投资失控、工期延误和质量安全事故的,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参建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届时根据施行情况再行修订。


  第三十六条 国家、省、市对项目代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