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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城管规字〔202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港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广州空港委: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2月24日

广州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行为,根据《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出让,是指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受让方。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或者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开出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出让的户外广告位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国资、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相关工作。
  第六条 利用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由物业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利用市、区级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市政公共设施、公共建(构)筑物、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由管养维护单位提出申请。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通过统一公开出让确定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受让方。未经统一公开出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七条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交易,应当在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公开出让期限,原则上应当与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期限保持一致,最长不超过规划规定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 物业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者管养维护单位出让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或有权批准单位同意,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使用权资产评估,并在设置规划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户外广告位置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无故逾期不再受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
  (一)在城市景观重点区域和地段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在公共汽车电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设置户外广告的;
  (三)在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
  (四)跨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
  (五)其他应当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情形。
  第十条 申请公开出让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应当填写公开出让申请表,提交户外广告出让位置所在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收到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和出让位置合法性等事项的审核,在一个月内组织确认并在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信息媒介公告出让的位置、期限、底价、方式、规则、受让资格条件、意向登记受理和截止日期、实施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的底价,应当综合出让方提交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结合国家、省、市政策及市场环境等因素,经专业论证后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参加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的投标和竞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受让意向书;
  (二)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三)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授权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或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报名资格并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公开出让的竞标或竞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综合得分最高或者出价最高的单位或者个人确定为候选受让方。
  公开出让未能成交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再次公开出让,再次出让的底价应当适度降低,降低幅度不高于前次底价的10%;出让三次未能成交的,从第三次出让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不再组织公开出让。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自候选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示候选受让方名单等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相关利害关系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候选受让方公示期内提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公开出让活动。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消除后,候选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
  第十五条 受让方确定后,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出让方和受让方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受让方应当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30日内一次性缴清出让收入中应缴财政款项,并与出让方签订《广州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合同》,报送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逾期未缴清出让收入中应缴财政款项的,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六条 通过统一公开出让确定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如下:
  (一)利用市、区级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市政公共设施、公共建(构)筑物、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市、区属行政单位或者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利用本单位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其出让收入按权属分别全额上缴市、区财政,统筹用于市政公共资源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支出。
  (二)利用市属公益二类、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市属国有全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所有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的,出让收入的30%上缴市财政,其余70%由出让方收取;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的,出让收入的30%按市、区2:1分成上缴财政,其余70%由出让方收取。
  (三)利用区属公益二类、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区属国有全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所有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出让收入的30%上缴区财政,其余70%由出让方收取。
  (四)利用其他事业单位、国有全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所有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出让收入的10%上缴公开出让组织实施单位的同级财政,其余90%由出让方收取。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出让和参与受让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受让方提供虚假文件,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骗取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或者私自转让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认定《成交确认书》无效,撤销受让人的受让资格。
  受让方因前款非法行为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我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前,财政核拨、核补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分别按照本办法中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经法定程序取得户外广告位置合法使用权的,可以在原约定使用期内维持原收入分配模式。
  第二十三条 广州空港经济区区域内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事宜参照区一级做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场地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将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委托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公开出让,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