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工作规范》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粮食管理储备局
- 发文字号:粤发改粮调〔2006〕299号
- 公布日期:2006.04.19
- 施行日期:2006.05.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工作规范》的通知
(粤发改粮调〔2006〕29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粮食局,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代储行为,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粮食局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粮食局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工作规范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代储行为,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适用范围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规范。省级储备粮代储活动,是指具备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的企业储存省级储备粮的行为。
按照本规范确认符合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的,方可从事省级储备粮代储业务。省政府另有规定或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确认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有利于省级储备粮的合理布局和储存安全,有利于省级储备粮集中管理和加强监督,有利于节约省级储备粮储存成本的原则。 代储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自有仓库(不含棚仓,砖木、瓦结构仓和土圆仓)总有效仓容不少于1万吨,且同一库区内有效仓容不少于5000吨;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消防安全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仓房及配套设备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库区布局合理,储粮区与生活区、加工区、营业区等严格分开,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湿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五)具有专职的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省或省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1人,保管、防治人员不得少于2人;
(六)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BB级,三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因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粮食陈化等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没有因经营或管理不善连续发生严重亏损,没有因各种原因被取消省级储备粮代储计划或因违反本规范其他有关规定被处罚;
(七)日常管理规范。储粮管理能达到"四无" (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要求,粮食出入库、作业质量达标,能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储藏月报表、财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帐等,实行信息化管理;
(八)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粮食政策法规,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储备粮管理制度。 确认程序
(一)申请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的企业,需经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加盖意见,并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企业申请表、审核表、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代储条件确认企业情况表、仓库权属证明,以及检化验条件情况表;
3、申请代储条件确认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人员基本情况和从业资格证明;
4、经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金融机构资信等级证明。
(二)地级以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表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的代储条件进行初审,并就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
(三)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先征求省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的意见。在收到省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书面意见后,会同省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企业联合发文确认。
必要时,审核机关可对申请企业的仓储设施条件等进行实地核查。
(四)本规范实施前,已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代储企业,也需按照以上程序申请办理代储条件确认。如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应结合该批次储备粮轮换出库后(竞价销售或包干轮换),即取消其省级储备粮代储计划。
(五)企业代储条件确认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需要重新进行条件确认。
已确认企业如名称、条件等发生变更,需及时按程序报告审核机关,并需经审核机关确认。 办理时间
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工作不定期进行,具体时间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省财政部门确定。 监督检查
(一)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依法对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的代储条件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报告。 罚则
(一)企业经确认符合代储条件,经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责成省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对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由审核机关撤销对其作出的代储条件确认的决定。
(二)企业取得代储任务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责成省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对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30天;整改后仍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由审核机关撤销对其作出的代储条件确认的决定,并取消其省级储备粮代储计划:
1、省级储备粮储存安全存在隐患;
2、储存的省级储备粮未达到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省级储备粮帐帐不符、帐实不符的;
3、科学保粮措施不落实,达不到"四无"(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要求的;
4、不按要求建立专卡、专牌和库存实物台帐的;
5、未按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填报统计报表的;
6、代储企业发生变化,不能继续满足本规范规定条件的。
(三)企业取得代储任务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责成省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对其限期整改;同时,取消其省级储备粮代储计划,撤销对其作出的代储条件确认的决定,并在三年内不予办理代储条件确认:
1、虚报、瞒报省级储备粮数量的;
2、擅自串换省级储备粮品种、变更省级储备粮储存库点;
3、收储的省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4、发现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5、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省级储备粮陈化的;
6、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7、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的;
8、利用省级储备粮或者其贷款资金从事与省级储备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以省级储备粮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的;
9、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省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补贴、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10、拒绝、阻挠、干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农发行和省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11、拒绝、阻挠、干涉粮食质检单位依规开展质量检查工作的;
12、拒绝、阻挠、干涉省级储备粮依规正常出入库工作的;
13、其他严重违反《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四)企业违反本规定,按合同和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省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选择未经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的企业承储省级储备粮,或者其他行为严重影响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管理工作正常秩序并造成损失的,依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代储条件确认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企业作出代储条件确认的决定,或者发现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却不及时取消其代储计划,以及其他行为严重影响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管理工作正常秩序并造成损失的,依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规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注:此件表1-4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