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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联、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工作和残疾人签约家庭医生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残联、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工作和残疾人签约家庭医生工作的通知
(穗残联规字〔2018〕3号)



各区残联、卫生计生局、财政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根据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制定的《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残联发〔2016〕27号)、广东省残联等7个单位印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的通知》(粤残联〔2016〕83号)、《广东省卫计委 广东省残联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函〔2017〕18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预防行动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7〕47号)的精神,把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工作和残疾人签约家庭医生工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康复资助定点机构”

  自2018年12月1日起,将广州市天河区中医院和本市144个试行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为“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康复资助定点机构”(详见附件1)。


  二、扩大资助对象范围

  自2018年12月1日起,将本市户籍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纳入医疗康复项目资助对象范围:

  (一)15-17周岁持有残疾类别为“智力残疾”《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15-17周岁持有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证明其患有孤独症的残疾障碍者;

  (三)0-14周岁持有残疾类别为“视力残疾”《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四级或持有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的低视力残疾障碍者;

  (四)符合《广州市残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6〕11号)中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项目资助条件的持有残疾类别为“肢体残疾”《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接受36个月的康复资助后,如再次发生中风、截瘫、骨关节疾病、外伤和进行残疾矫治手术情况,有康复需求的,提供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医疗诊断证明,可以再次申请医疗康复资助,资助期限为36个月。


  三、新增资助项目

  自2018年12月1日起,把以下项目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

  (一)新增低视力医疗康复和肢体残疾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广州市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医疗康复项目目录》。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的通知》(粤残联〔2016〕83号)精神,把双眼单视功能训练等15个低视力医疗康复项目的诊查费、检查费等费用纳入我市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资助上限为每月1200元,资助资金当月使用,不累计、不滚存,每年资助12个月,资助年限为6年(详见附件2)。新增骨骼肌肉疼痛冲击波治疗等10个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康复资助保障范围。

  (二)把我市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

  1.资助对象

  《广州市残联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的通知》(穗残联〔2016〕129号)和本通知规定的资助对象。

  2.签约服务机构

  我市试行将14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见附件1)纳入“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康复资助定点机构”范围,按规定开展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人(障碍者)可获得相应的医疗康复资助。以后视服务开展情况逐步扩大签约服务机构的范围。

  3.资助待遇

  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在“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康复资助定点机构”中的上述14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医疗康复服务,可以获得广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精准康复服务包)资助,资助上限为1700元/人/月,资助资金当月使用,不累计、不滚存。

  4.广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精准康复服务包)服务内容

  (1)评估与转介。按照广州市现行的残疾人康复服务内容,对签约的残疾人(障碍者)(下称“签约对象”)的康复需求进行初步评估,提出转介意见;对不能确定康复需求的签约对象转介到定点评估机构进一步评估。

  (2)制定个性化康复方案。对签约对象状况进行评估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家庭医生团队从《广州市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医疗康复项目目录》中选择相应的医疗康复项目,构成精准康复服务包的具体内容,为签约对象制定和实施有针对性的康复方案和干预措施,提供康复咨询及康复用药、训练指导。为签约对象家庭的新生儿、重性精神病患者和行动不便的重度残疾人,提供上门访视、家庭护理指导、家庭康复指导以及用药、训练指导服务。

  (3)门诊预约或协助转诊服务。签约对象可通过预约方式优先获得家庭医生服务,因病情变化需要转诊的签约残疾人,可通过家庭医生利用绿色通道优先转诊至二、三级医疗机构(或者一、二级医疗康复评估、服务机构)进行治疗、康复,签约对象经上级医疗、康复机构治疗康复后,需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康复的,有条件的家庭医生团队优先为其提供家庭病床以及康复服务。

  5.签约流程

  (1)鼓励和引导资助对象就近签约,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常住地所在区的范围内跨街道(镇)选择签约家庭医生团队。

  (2)资助对象在自愿选择签约免费包或基本包的其中一种的基础上,可与签约服务机构协商签订广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精准康复服务包)服务协议,每次的签约有效期为12个月,期满后可以续签。

  (3)资助对象与家庭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后,按照协议接受医疗康复服务。

  6.支付与报销

  (1)签约对象按照广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精准康复服务包)协议的内容,医疗康复项目所需的费用由资助对象按月先行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付。

  (2)签约对象凭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收款票据上的项目名称原则上为“残疾康复包”)及与其相匹配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到户籍所在地街(镇)残联办理报销手续。

  (三)把医疗机构开展居家康复服务的服务费纳入资助范围。

  《广州市残联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的通知》(穗残联〔2016〕129号)和本通知规定的资助对象接受“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康复资助定点机构”的医疗康复服务产生的医务人员出诊费、家庭病床建床费、家庭病床巡诊费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标准按照《广州地区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确定,居家康复服务由医疗机构结合资助对象实际据实开展。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按次收取居家康复服务费,收取情况应与实际上门开展医疗康复服务的情况相匹配。资助对象凭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及与其相匹配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到户籍所在地街(镇)残联办理报销手续。资助上限为700元/月,资助资金当月使用,不累计、不滚存。各级残联、卫生计生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加强监管,确保居家康复服务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资助对象接受医疗康复服务的费用,扣除其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额度外,仍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在资助上限内纳入资助范围。康复资助经费由市和区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的比例分担。


  四、项目管理

  (一)为了保障资源均等投放,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只能在“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和“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康复训练类)”中选择一类机构接受康复资助服务。在每个资助年度内(上年12月至当年11月),如需要变更服务机构,须在每个资助年度内首次选定的服务机构接受服务满3个月后,方可申请变更服务机构,每个资助年度内可变更一次服务机构(选择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服务机构的除外)。选择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服务机构并签订广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精准康复服务包)服务协议的资助对象,协议有效期内(12个月)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服务机构。资助对象违反上述要求自行变更服务机构的,产生的服务费用不纳入资助范围。

  (二)按照广东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要求,“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和“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统一称为“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定点机构在为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提供服务后,应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并将服务信息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

  (三)医疗康复项目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在开具处方时,项目名称应与《广州市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医疗康复项目目录》内容相符,开具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应注明项目名称、次数、价格等信息,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在一张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及与其相匹配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不夹杂药品以及目录外的项目。

  (四)“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康复资助定点机构”设有眼科的医疗机构,均可以开展低视力医疗康复项目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名单(2018年版)

  2.广州市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医疗康复项目目录(2018年版)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4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