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 发文字号:粤劳社发〔2009〕25号
- 公布日期:2009.08.17
- 施行日期:2009.08.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9]25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职工及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待遇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阶段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在2008年的基础上提高15%。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期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的下个月至下次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止。按新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本标准的,仍按本标准执行。 适当提高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
对《关于调整<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内容的通知》(粤府办(1999)54号)中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作如下调整: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后每多参加失业保险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
各地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失业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09年8月17日
广东省财政厅
2009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