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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深圳产业升级发展服务,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
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对重大展会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的资助工作,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单位资助范围为在深圳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示范协会的资助范围为在深圳登记的行业协会。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范围为深圳市被评定为“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集群和企业。
  第三条 申请重大展会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资助项目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承办在深圳举办的属于国际性或国家级展会,并已连续举办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展会承办方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站,能协调解决展会中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展会承办方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了知识产权工作制度;
  (四)严格遵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和宣传工作,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因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处罚。
  第四条 申请示范协会资助项目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方面成绩突出并被国家或广东省授予示范试点协会称号;
  (二)协会应制定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自律规则,并纳入行业协会章程;
  (三)协会应建立会员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内部协调机制,具备自行调解会员间的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
  (四)协会每年应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宣传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五)协会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在全市行业协会中能起到知识产权示范引领作用;
  (六)协会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在申请日之前二年内未因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处罚。
  第五条 申请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的集群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版权创造和保护方面成绩突出并被评定为“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
  (二)集群需在园区、街道等某一区域,有关企业相对集中,已经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主业属于核心版权产业(软件、创意设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或关联版权产业(互联网、移动通讯、印刷等),属于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
  (三)企业内部设立了管理版权事务的机构,配备了相应的管理人员,建立了内部的版权管理制度;企业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自主创新能力,在本地同行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四)严格遵守版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配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在申请日之前二年内未因版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版权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
  (五)无欺诈、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管理等不良行为记录,信誉良好。
  第六条 申请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资助的,须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涉及证书的提供复印件并验原件):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资助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
  (二)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展会知识产权章程等必要资料;
  (四)承办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工作总结;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条 申请知识产权示范协会项目资助的,须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涉及证书等提供复印件并验原件):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示范协会资助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协会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协会章程等其他必要资料。
  第八条 申请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的集群和企业须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涉及证书等提供复印件并验原件):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二)“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证书;
  (三)集群提供内设管理机构的证明,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四)示范基地申请单位近三年知识产权工作总结;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每家资助不超过10万元,每年认定不超过5家。
  第十条 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项目审批程序为:
  (一)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二)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作形式审查后拟出项目清单;
  (三)根据申报项目具体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四)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试行)》(深市监保〔2010〕17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出9位以上专家对申报项目统一评审,专家评审采取专家定量打分的方法,由专家组按照申请项目得分高低形成候选名单。专家组的组成要求如下:
  1.同一单位的成员不超过1名;
  2.被选聘的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3.与被评审项目没有利害关系。
  (五)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和经费初步安排,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六)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的项目,提交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局务会议审定并在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项目有异议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诉人;
  (七)经公示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单位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报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申请人列入政府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