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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规通〔2012〕58号)


  按照我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我局对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行为进行梳理。经局研究决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直属分局不得以分局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本着依法行政与行政效能并重的原则,现就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出具有关法律文书使用印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局核发项目《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三证”)、以及直属分局对外发出的公文,包括有关文件、公示、证明等,加盖“汕头市城乡规划局”公章。
  二、市局业务科室办理核发项目“一书三证”的附件、附图等,加盖“汕头市城乡规划局业务专用章”。
  三、直属分局核发项目“一书三证”的附件、附图,加盖“汕头市城乡规划局业务专用章⑴”,此印章由直属分局自行保管使用。
  本通知自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