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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经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经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自然资通〔2020〕20号)


各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经费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1日

佛山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经费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的作用,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为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在地方政府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组织和指导下,协助开展地质灾害巡查、监测、预防工作的骨干群众。
  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公务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监测人员不列入补助范围。
  第三条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的管理和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所核发的群测群防员经费补助,是指专项用于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监测人员的误工、通讯和交通补助。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各镇(街道)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的落实情况。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管理,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区两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经费补助制度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员核定、经费申请和款项发放等具体工作,同级财政部门积极配合。
  第七条 各镇(街道)范围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由各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列入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计划和预算,专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各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负责核定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拟定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的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实行网格化管理,由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队伍应当保持总体稳定,每年核定一次,核定结果在隐患点所在的村(居)委会公告栏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每名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可负责同一镇(街道)范围内的一处或附近多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原则上不超过三处)。每处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员应当不少于1名,可创造条件设置AB角。
  第九条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优先从村(居)委会推荐的村(居)民小组人员中选定,也可从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对象中选定。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应变能力和较强心理素质;2、在当地长期生活或工作,对当地环境较为熟悉;3、年纪适当(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下);4、具备一定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一定文化程度,包括识别地质灾害的发生前兆、掌握简易监测方法和手段等;5、熟悉本人负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且清楚群众避险场所和转移撤离路线,能履行现场监测职责。
  第十条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按照规定的日常监测频率进行定期巡查检查[监测频率为汛期每周一次,非汛期每月二次,极端天气下按照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加密监测],及时掌握隐患点的变化状况,如实填写巡查监测记录,定期向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地质灾害监测机构)报告。
  (二)使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配备的简便监测设备进行监测,如实填写巡查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记录进行初步分析和判断,异常数据及时向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地质灾害监测机构)报告。
  (三)发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及时上报并通知群众按照撤离路线及时避险,协助政府部门组织群众转移安置和救助;
  (四)协助保护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安全警示牌、标识牌、监测设备和隔离带等设施;
  (五)及时上报和劝阻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域从事容易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为;
  (六)实行汛期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做好上传下达;汛期离开本市范围应当及时向交办监测任务的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七)收到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短信后提高警觉,按照预警等级要求协助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开展监测工作和做好组织撤离的准备;
  (八)严格按照群测群防技术要求和管理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并协助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 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配备必要的监测工具和设备,如卷尺、记录本、巡查监测记录表、雨具、照明工具、报警工具(铜锣、喇叭)等。
  第十二条 区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各区群测群防技术要求和实施规范,组织开展辖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地质灾害基本知识、变形迹象判定方法、群测群防监测要求、避险自救常识、灾情险情速报等方面内容。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要认真学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按要求参加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经费补助标准按重点防范期和非重点防范期分两档支付。重点防范期为每年5至10月,补助标准为每人500元/月;非重点防范期为每年11月至次年4月,补助标准为每人250元/月。
  市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经费补助标准调整机制,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经费补助发放工作,每年一次性统发。
  第十六条 执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提供人身保障,保险险种和保额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各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补助经费的同时,一并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防护装备的经费预算,并执行到位。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有下列情形的,经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表现突出的,以每年个人补助总额为基数进行额外奖励。
  (一)监测中及早发现地质灾害前兆信息或变形迹象,及时上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经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认后,每次按照个人年补助总额的10%进行奖励,直至50%封顶。
  (二)在灾害发生前及时报告,使受威胁财产得到及时转移,因转移及时避免财产损失。经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认后,每次按照个人年补助总额的30%进行奖励,直至100%封顶。
  (三)在灾害发生前通知群众紧急撤离,使受威胁的人员得到及时转移,因转移及时避免人员伤亡;或在灾害发生前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协助和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群众有序转移,因转移及时避免人员伤亡。经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认后,每次按照个人年补助总额的100%进行奖励。
  同一地质灾害事件按照严重程度仅可就高奖励一次,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扣减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当年个人年补助总额的50%。
  (一)未能按要求执行汛期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在抽查中存在无合理理由不接电话或关机等联系困难的情况;
  (二)未做到上传下达,未按时向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监测情况;
  (三)未按照规定频率和要求开展巡查监测,监测不到位;
  (四)监测工作中有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变形变化迹象。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发放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当年个人补助,并予以立即撤换。
  (一)发现地质灾害明显前兆迹象却没有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二)发现地质灾害紧急险情不按要求通知群众撤离的;
  (三)监测失责,负责监测的隐患点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属以上情形,因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对在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健全经费补助的管理制度,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补助经费。对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补助经费的申请和发放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或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关于印发佛山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经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国土规划通〔2012〕125号)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