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供电局
- 发文字号:穗发改规字〔2018〕2号
- 公布日期:2018.01.09
- 施行日期:2018.01.09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穗发改规字〔2018〕2号)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以及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07号)等政策文件精神,鼓励加快我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地提供充换电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报装主体或缴费主体,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为电动汽车提供电池充电服务”“充电桩设施管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电动汽车充电桩项目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等体现有关充换电经营服务内容。
(二)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换电设施,对于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主体认定包括两类:一是充换电设施企业与直接报装接电主体为同一主体,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向电网企业报装接电,并与电网经营企业计算电费。二是充换电设施企业与直接报装接电主体不为同一主体,充换电设施企业在取得直接报装接电主体书面同意后,可以作为独立主体申请电力报装。
(三)充换电设施须向社会公众或一定规模定向向公交、出租、物流、环卫等专用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
(四)同一报装主体且同一电源供电的充电设施(桩)原则上不少于5个,且报装用电容量合计不少于150kVA;换电站换电工位原则上不少于1个。
二、申报流程
具备上述条件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落实项目登记、规划选址、用地等条件后,向广州供电局提出执行大工业电价申请。广州供电局核实营业执照、充电桩数量及容量后执行。
三、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制定充换电设施执行大工业电价政策,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供电局明确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具体条件范围,监督指导具体政策执行落实,开展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相关电价政策,参与提出电价政策意见及相关电价整顿、调整、改革工作。
广州供电局: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相关电价政策,提出电价政策意见,严格按规定办理核定充换电设施工作,执行相关电价政策。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
2018年1月9日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