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房产管理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房产管理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操作规程》的通知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房产管理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操作规程》的通知
(汕房产〔2014〕126号)
汕头市总工会,金平区、龙湖区住建局: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市本级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府令第14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6日
汕头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6日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
市本级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操作规程
市本级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我市市本级租赁住房补贴的管理和发放,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操作规程。
一、补贴的对象及条件
本规程所称的租赁住房补贴(以下简称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在其实物分配的轮候期间,给予发放货币补贴,由其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一种保障方式。凡本市金平、龙湖区范围内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准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且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1.5倍(含1.5倍)以下的保障对象(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可列为租赁补贴对象。
申请领取租赁补贴的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时间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家庭情况;
(二)经年度复核保留公租房保障资格,且属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复核年度的租赁补贴。凡经年度复核被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复核年度的租赁补贴;
(三)已实际租住住房(租赁人应为租赁补贴对象),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租期应当不少于6个月,且其中应当有不少于1个月属于租赁补贴年度。《房屋租赁合同》应经出租屋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租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公租房或周转房的,不得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二、补贴的标准
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每户每月补贴金额按下式计算:
补贴额=租金补贴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现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调节系数×年度补贴系数。
其中:
(一)租金补贴标准:2013至2015年度,租金补贴标准为6元/m2,以后年度,另行确定;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2013年度保障标准按13 m2计,2014至2015年度保障标准按14㎡计;以后年度,另行确定;
(三)家庭人口调节系数:1人户按2计;2人户按2.5计;3至5人户按实际人数计;5人以上户按5计;
(四)年度补贴系数:2013至2015年度,该系数为0.7,以后年度,另行确定,取值范围为[0.5-1.0]。
三、补贴发放的方式
(一)租赁补贴期限为:从列为租赁补贴对象的次月开始,至获得实物配租的上一年度为止。
(二)租赁补贴按年度发放,每年度的租赁补贴原则在次年上半年发放。
(三)租赁补贴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由租赁补贴对象按要求提供用于领取补贴的个人银行账户,市房产管理局委托银行直接把补贴资金划入租赁补贴对象开立的银行账户。
四、补贴申领、发放的程序
(一)补贴申领程序
1.首次申领补贴的程序
(1)市房产管理局向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并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办理租赁补贴通知书》。申请人应当按照《办理租赁补贴通知书》的要求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原件供校核):①经备案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②银行账户(存折或银行卡);③申请人及银行账户所有人身份证。
上述资料复印件应由申请人签名确认。申请人无法到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认提交人属共同申请人方可受理。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办理租赁补贴通知书》规定报送资料截止日期起7个工作日内,对保障对象是否符合领取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填写《汕头市市本级租赁住房补贴登记表》,并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资料退还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3)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汇总填写《汕头市市本级租赁住房补贴登记表》(含电子版)送市房产管理局。
(4)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保障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列为租赁补贴对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资料退还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并说明原因。
2.以后年度申领补贴的程序
(1)保障对象应当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主动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当年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计划生育、房屋租赁、银行账户等情况。《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应当提交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区民政部门)、市房产管理局分别按照相关规定,对保障对象是否符合复核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条件进行审核。仍具备公租房保障资格,且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列为复核年度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二)补贴发放程序
1.市房产管理局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次年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将租赁补贴资金列入次年年度部门预算。
2.市房产管理局根据保障对象资格审核的情况,以及保障对象报送资料情况,确定补贴范围,计算具体对象的补贴额及应发总额,并委托银行将补贴资金划至保障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3.受托银行把划款结果反馈给市房产管理局。对于划款不成功的,市房产管理局通知保障对象校对银行帐号等情况,及时补正后通知银行重新划款;规定期限内未补正或因其它原因划款不成功的,相应补贴款合并于下一年度发放。
4.市房产管理局将补贴发放情况上网公开,同时送市财政局备案。
五、附则
(一)市房产管理局可以授权或委托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租赁补贴的具体工作。
(二)保障对象条件、租金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补贴系数等指标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
(三)保障对象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的,视为放弃当年度租赁住房补贴,不予补发。
(四)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15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