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 制定机关: 云浮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云浮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 公布日期:2020.12.31
- 施行日期:2020.12.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
云浮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市长 王胜
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民法典涉及规章清理工作的工作部署,结合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云浮市机构改革方案》,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市政府决定:
对《云浮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办法》《云浮市物业管理办法》等2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三)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选举、更换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四)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行为;(五)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确定其他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六)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七)决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八)决定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九)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十)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十一)审议业主大会年度计划及预算方案;(十二)审议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十三)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制度;(十四)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的方式、收益分配;(十五)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