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困难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汕劳社〔2008〕40号
- 公布日期:2008.03.17
- 施行日期:2008.03.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困难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劳社[2008]40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汕府办[2008]34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困难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企业,在今年3月31日前按要求填报有关表格(附表)。企业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并送主管部门审核后,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破产、关闭、解散企业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填报)。申报时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停产的相关证明材料及退休人员花名册(花名册附文本及电子版)。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意见》规定,对退休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和校对人数后出具意见,将企业申报资料汇总后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报请同级政府审批前,需先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对各区(县)需负担资金,由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联合通知各区(县)上划资金。
二、有关事项
(一)本次纳入政府资助的困难企业仅限于市、区(县)属企业,省和中央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按规定解决。
(二)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时已退休(含破产、关闭、解散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按规定预缴养老保险费且在2008年2月底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人员与长期停产企业2008年2月底前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的人员分开填报。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汕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汕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