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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6日

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专项改革试点方案》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加速落地建设,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带设计方案出让是指项目用地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公示前,由相关单位先行编制该用地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查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的一部分,竞买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完成不动产权登记后,即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无需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竞买人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二、实施范围
  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采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带设计方案出让,适用本办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等五大领域的相关产业。项目用地是否采用带方案出让由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自愿的原则提请。采用带方案出让的项目可参照《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施工提前介入。
  三、部门职责
  (一)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选择带设计方案出让的地块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提出地块的产业发展类型、经济效益指标和竞拍人条件等,其中产业类型需符合《东莞市重点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和《东莞市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8年版)》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要求,经济效益指标需符合《东莞市招商引资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9〕22号),方案编制单位须充分了解行业需求,保障设计方案符合行业需求。
  (二)发展改革部门、投资促进部门及工信部门负责对带设计方案出让地块的产业准入内容进行指导和审查。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拟出让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负责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地块的产业发展类型等内容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四)人防部门负责对拟出让地块的人防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五)住建部门负责对项目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报建手续办理提出指导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申领用地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于需要带设计方案出让的地块,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该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由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拟出让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费用由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并将该费用纳入土地收储、整备成本当中。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自然资源部门技术审查,拟出让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类)图册编制要求》,图册中的建设单位留空,项目名称应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编号”。自然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后将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并在图纸图册上加盖“已通过规划技术审查”字样公章。
  (三)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拟出让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后,人防部门出具该地块的人防设计要点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意见,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方案,人防部门对人防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人防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费用由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并将该费用纳入土地收储、整备成本当中。
  (四)土地出让:自然资源部门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地块的产业发展类型等内容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制定土地出让方案。
  (五)施工图审查:在土地出让方案公示期间,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步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咨询,在完成确认土地使用权后,土地权利人委托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审查及备案工作。
  (六)办理许可证:完成土地出让手续后,土地权利人凭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项目的立项文件,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完成不动产权登记后,土地权利人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关于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名称的函,土地权利人无须再变更原已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相关内容。
  五、监管措施
  (一)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以后,应严格按挂牌出让时确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除由于技术规范、施工条件等原因外,不得变更。若竞得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建设,则视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自然资源部门有权收回土地。
  (二)建立联合会审制度,在项目批后跟踪管理和规划条件核实时,现场建设与原方案不一致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召集发改、人防、住建部门及属地政府对项目是否属于按图施工作出结论。如联合会审认定为按图施工的,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如认定为不属于按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实施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方可通过规划条件核实。联合会审制度的原则、标准另行制定。
  六、本办法自2019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6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