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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


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市财教〔2015〕270号)


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财政局、城市综合管理局(执法安监局)、环境卫生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城市综合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局联合制订了《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颁布施行。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2015年12月29日

  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工作,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属下的汕头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中心(以下简称“收费单位”)负责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收取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按市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侵占、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使用范围:
  (一)垃圾填埋场、垃圾转运设施等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
  (二)垃圾清扫、收集、转运等环节的相关费用;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
  (四)经上级批准使用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年度收支计划,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编列纳入财政年度部门预算计划。具体安排原则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终端环节部分)收入安排用于市级环卫事业发展及业务运转和设施设备维护建设。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部分)收入按市自来水总公司或其他供水单位收费系统缴费户数数据统筹安排给金平、龙湖、濠江区专项用于各区辖区范围内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和内街小巷卫生保洁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代收部分,由该公司按市政府有关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三票合一”的决定统一印制并使用专用收费票据,其他收费方式按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票据。
  第七条 代收工作业务经费确定原则:
  (一)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按市自来水总公司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额的2.5%向其支付代收工作业务经费(其中:代收手续费1%,设备维护费1.5%),经费纳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每半年向代收单位支付一次。
  (二)二次供水物业管理小区和总表对口供水计费的村居(社区),可按经收费单位核定的小区或村居(社区)居民、商户应收费总额,在缴纳水费时一并通过市自来水总公司收费系统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其收费额可按20%作为代缴单位的代缴工作业务经费。
  (三)收费单位委托新溪镇、外砂镇的供水企业负责代收辖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可按20%的收费额作为代收单位的代收工作业务经费。
  第八条 对符合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对象实行“先收后返”,经收费单位或代收单位凭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办理减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手续后,由代收单位将已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退还给缴费对象。
  代收单位每年应将减免收对象基本资料及返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代收单位每月应将已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缴金额上缴市财政,并逐月向市财政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报送收费情况报告。
  代收单位不得瞒报、漏收、截留、漏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各区财政部门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资金的核算、使用管理,并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份将半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使用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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