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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公安消防局、汕头市旅游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星级酒店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公安消防局、汕头市旅游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星级酒店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汕公消字〔2013〕57号)



各区(县)公安消防大队,各区(县)旅游局,汕头市各星级酒店:
  为加强和规范酒店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印发《汕头市星级酒店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公安消防局
汕头市旅游局
2013年12月27日

  汕头市星级酒店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宾馆、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和《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星级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其他星级以下的宾馆、酒店等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星级酒店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星级酒店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星级酒店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星级酒店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星级酒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酒店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酒店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 星级酒店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酒店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酒店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半年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七)针对本酒店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对本酒店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星级酒店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及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五)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第十一条 星级酒店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工程,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工程竣工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备案);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和营业。

  第十二条 星级酒店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火灾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第十三条 星级酒店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第十四条 星级酒店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十五条 星级酒店应当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二)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防火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四)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五)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六)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七)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八)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栅栏等障碍物;
  (十一)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十二)安全疏散设施要粘贴提示性或警示性标识。

  第十六条 星级酒店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设施、器材要粘贴提示性或警示性标识;
  (二)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三)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四)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六)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七)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星级酒店应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应急程序,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且经国家初级(及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六)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须处于自动状态;火灾确认后,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七)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十八条 星级酒店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四)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五)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六)星级酒店内的营业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第十九条 星级酒店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三)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四)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五)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六)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七)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二十条 星级酒店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六)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八)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星级酒店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二)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三)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四)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二十二条 星级酒店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应每日开展,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防火检查每周至少一次。
  (一)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2、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5、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7、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9、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10、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12、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1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二十三条 星级酒店防火巡查、检查,应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并记录存档。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第二十四条 星级酒店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五条 星级酒店应通过张贴图画、视频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第二十六条 星级酒店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一畅”指社会各单位必须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两会”指社会各单位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知识;
  (五)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四个能力”是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星级酒店应积极组织下列人员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等特种岗位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星级酒店应当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星级酒店必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二十九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主要职责如下:
  (一)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二)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三)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四)安全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第三十条 星级酒店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火警;
  (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六)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第三十四条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五条 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第三十六条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星级酒店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场所日常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 星级酒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应予以取消其星级酒店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四十条 星级酒店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