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增府办规〔2019〕4号
- 公布日期:2019.06.14
- 施行日期:2019.06.1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增府办规〔2019〕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增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4日
2019年6月14日
增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意见
为加快增城影视产业发展,增强增城区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支持广东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5〕2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扶持电影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推动影视产业发展,提升增城影视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推动增城影视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资金渠道
设立增城影视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我区影视产业发展。根据每年申报项目、资金总额等因素,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三、鼓励产业投资
(一)鼓励影视企业落户。对增城区新注册影视企业,自注册当年起,按照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形成的年度地方财政贡献90%的标准给予奖励。
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形成的年地方财政贡献是指企业从事影视业务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鼓励企业投资。对在增城注册的影视企业且符合影视产业发展要求,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经第三方审计,建筑工程类(含摄影棚)投资按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影视特效、后期制作、高科技动漫制作设备等投资按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影视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交易、二次装修、相关税费等。
(三)引进影视制作企业。对在增城区注册的国内外电影制作企业,从业人员达8人以上,从开展影视制作经营活动之年起,给予3年办公场地的租金资助。按租金参考价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补助时间从企业注册且实际缴纳租金的次月或从达到本意见规定条件的次月起算,享受补贴期间不得转租。租金参考价是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
(四)鼓励发展影视产业园区。鼓励社会资本利用现有产业载体或保护性开发旧工业区、旧厂房、旧民居等建设影视产业园区,并对入园企业提供公共技术、版权交易、投资融资、工商税务、法律援助等公共服务。对园区运营方,根据入园影视企业数量给予奖励。入园影视企业达30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入园影视企业达50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入园影视企业达80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入园影视企业达150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已获较低奖励,又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五)鼓励影视企业在增城区取景拍摄和制作。在增城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且已在增城完成备案、立项手续的影视作品,展现增城区的镜头达到40%以上的时长,在片头或片尾字幕中含有增城区企事业单位、拍摄取景点名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对在增城区产生的并通过增城区税务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场租、租赁设备和服装道具、置景、聘请群众演员、后期制作等费用,给予影视作品出品方30%的资助。
(六)鼓励社会力量承办重大影视学术性研讨会或论坛等活动。经向增城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在增城区工商注册的法人单位或社会组织在增城区承办国际性,国家部委(局)、国家级行业协会、省级部委厅(局)、省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影视学术性研讨会或论坛,每个活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四、鼓励优秀影视作品
(一)鼓励影视剧本创作。创作反映增城题材的影视剧本,主要在增城区拍摄制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奖励:
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给予编剧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进入影院公映票房500万元以上,或在央视各频道或省级卫视首播的,给予编剧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在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乐视、搜狐等平台上线的,根据作品的排名,给予编剧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影视剧本获得夏衍电影文学奖,给予编剧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已获较低奖励,又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二)鼓励原创影视作品生产播映。
1.对出品方在我区的原创三维动画片在央视、省级卫视首播的,分别按每分钟3000元、2000元,每部作品最高补助额300万元、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出品方在我区的原创电视剧(20集以上)在央视、省级卫视黄金时间首播的,分别按每集10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奖励(非黄金时间减半奖励)。获得飞天奖的,每部再奖励50万元。
3.对出品方在我区的原创电影(单部90分钟以上)在国内院线首映,按每部50万元给予补助。对票房突出的作品,在全国院线票房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每部奖励150万元;票房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每部奖励200万元;票房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每部奖励300万元。获得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金像奖、金马奖等,每部再奖励50万元。
4.对出品方(含出让)在我区的原创影视作品(电视剧、微电影、网络剧等)在国内知名网站上首次刊播(不包括影院、电视台已播出),网站收购合同2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收购收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鼓励人才引进
(一)支持影视专业人才落户增城。支持影视编剧、导演、宣发团队、后期制作团队、制片人、演员等影视专业人才在我区设立影视企业或工作室,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个人,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为:年纳税额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为50%;年纳税额超过8万元至25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为75%;年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奖励比例为100%。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落户增城的影视企业所引进的海内外影视文化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人才优惠政策。如入选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各类人才项目或被评选为增城区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增城区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规定的人才奖励、住房资助、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和研学资助等优惠政策。
六、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一)鼓励增城区影视企业以上市为目标进行股份制改造。企业在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30万元资金扶持。
(二)搭建融资平台和降低融资成本。搭建产融对接平台,给予成长性企业贷款贴息,对当年产值(营业收入)超1亿元且连续两年同比增长20%以上的影视企业,对其当年银行贷款,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80%给予贴息,全年贴息总额不超过8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
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增城区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为生产重点影视文化产品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并且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条目的,可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二)增城区影视企业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也可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
(三)对属于增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四)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以最新税收政策为准。
八、附则
(一)本政策所指的影视企业,是指在增城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影视作品(含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网络电影、网络剧、动画片)的制作、发行、影视配套服务(为影视企业提供场地、道具、摄影器材、服装、群演)等业务的企业,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前3项应含有上述业务至少1项。
(二)本政策中对单个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实行限额管理,同一企业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800万元。若扶持对象适用多项扶持政策的,1个申请年度内,遵循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
(三)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设立增城影视专项扶持资金,所需扶持资金纳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年度部门预算。成立区影视专项扶持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影视产业工作副区长任会长,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对已通过各镇街文化站初审的扶持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复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发布扶持资金申请指南,明确申请事项、条件、程序等。各镇街文化站负责受理申请及材料初审,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后,提请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提交区政府审定。拟受扶持名单在区政府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将获扶持名单予以公告,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扶持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按程序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扶持资格予以取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反馈给扶持资金申请对象。
(六)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除本意见以外的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