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文字号:佛经信函〔2016〕1560号
- 公布日期:2016.08.09
- 施行日期:2016.08.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经信函[2016]1560号)
佛山供电局,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建立重要电力用户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我局编写了《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重要电力用户的管理办法》(试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法制局审定,现予正式印发。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6年8月9日
2016年8月9日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重要电力用户的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重要电力用户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建立重要用户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提高重要电力用户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
本市重要电力用户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各级经信部门,是属地重要电力用户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的管理工作。
重要电力用户包括公共卫生、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金融证券、通信服务、广播电视等行业以及党政机关、国防军事部门、公共数据中心、大型交通枢纽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单位。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根据供电可靠性以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政治、经济、环境保护、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的程度,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中断其供电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
(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二)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重要电力用户的确定,按照“政府统一组织,用户自愿申报,供电局技术审核”的程序开展,强化政府统筹协调功能,充分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发挥供电部门的技术优势。
用户应根据自身用电性质主动向属地电力主管部门申报,如未申报,视为主动放弃重要电力用户资格。
用户申请并认定为重要电力用户的程序是: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佛山市重要电力用户申报表》,加盖公章后交各区经信部门初步审核,区经信部门初审后移交区供电局,区供电局进行技术初审,再交市供电局审核,市供电局汇总把关后送市经信局,最后由市经信局审定。
若用户提交的信息有虚假内容,将取消其重要电力用户的资格。
重要用户名单确定后,根据需要动态对其进行变化管理,只对新增和退出的进行审核,其他不变的用户不再进行审核。
当既有重要电力用户性质发生变化不满足国家标准时,用户主动向经信部门申报退出;用户申请退出重要电力用户的程序是:用户按要求如实填报《佛山市重要电力用户退出表》,加盖公章后交区经信部门初审,再报市经信部门审定。
供电部门在日常用电安全服务检查中发现有重要用户电源配置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不满足要求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时,一经发现,即由供电部门向经信部门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告,经信部门审核后将其退出重要用户名单。
重要电力用户应主动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协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重要电力负荷的容量以及分布;
(二)供电电源配置;
(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四)应急电源配置和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五)供用电保障措施;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要电力用户所在行业的相关标准以及对供电的实际需求、电力负荷特性、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和发展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
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当任何一路或一路以上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仍有一路电源应能对保安负荷持续供电。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宜采用双电源或多路电源供电,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宜采用双电源供电,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宜采取双回路供电。
重要电力用户均应自行配置自备应急电源,电源容量至少应满足全部保安负荷正常供电的要求,保安负荷的大小由重要电力用户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新增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应同步建设,在正式生产运行前投运。
重要电力用户应具备外部自备应急电源接入条件。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公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
供电企业依法对重要电力用户开展用电检查;重要电力用户存在用电安全隐患应按要求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由属地电力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供电企业在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当事先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发生突发应急情况时,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应急处置要求,快速抢修和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
重要电力用户因内部故障引发停电时,应当立即通知供电企业。并快速排除故障,恢复正常用电。
重要电力用户的变配电和用电设备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有关标准。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
重要电力用户必须对照有关标准中预防性试验及检修周期的要求,自行委托持具有相应许可类别、许可等级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企业,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重要电力用户受电装置上的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特性,合理制定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停电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供电企业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开展应急演练给予指导。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妥善保存内部供配电系统的文档、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供电企业要求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关资料的,对用户提供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供电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要电力用户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协调和宣传教育。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重要客户电力保障责任协议
甲方(供电方):
乙方(用电方):
丙方(见证方):
为确保重要客户安全可靠用电,促进供用电双方更好地履行相关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一、电力保障责任划分原则
1.供电企业和客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2.电力保障根据供用电双方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的产权分界点划分责任,如未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的,应在本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补签,乙方应给予配合。供用电双方责任以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确定,产权分界处为责任分界点。责任分界点电源侧的设备属供电企业,由甲方负责;分界点负荷侧的设备属客户,由乙方负责。甲乙双方对各自维护管理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因维护管理不当而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附图(见附件)表述,如二者不符,以文字为准。供用电双方如果没有签订书面《高压供用电合同》的,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维护管理责任等,按照上述约定执行。
3.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二、双方电力保障责任
(一)甲方
1.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供到乙方受电点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在乙方保供电任务期间,不安排向乙方供电的设备进行计划检修;
3.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责任范围内供电设施的巡视管理,及时消除隐患缺陷,保证责任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健康状况良好;
4. 因供电设备进行检修等影响客户正常供电时,应按规定提前通知乙方;
5.制定全面的电源侧电力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积极有效地应对、处置电力突发事件;
6.因乙方、第三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甲方供电质量下降或停电等情形发生时,应及时采取合理、可行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由此对乙方所产生的影响;因乙方、第三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质量下降或停电或者其他损失的,由乙方或者第三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7.向乙方提供用电安全技术指导,参加乙方事故预案的现场演习,监督乙方事故预案的实际操作。
(二)乙方
1.自行采取安保措施,确保自身用电安全,以防止电网意外断电造成的影响;
2.采取有效措施,负责其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受电设施(包括电力通道)的巡视、监测与管理,做好巡视、检查和缺陷管理等记录,保证责任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健康状况良好。定期检测设备五防装置是否完好,制订完善的安全组织措施与技术措施;
3.乙方自备电源管理
3.1要求
3.1.1应按国家标准和重要负荷的用电需求,自行配备满足突发情况下所需容量的应急电源(发电机等)。
3.1.2具备供电部门应急发电车接入接口装置。
3.2乙方自备电源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3.2.1乙方选用的自备电源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3.2.2乙方新装自备电源组投运前,应向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经甲方同意并且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2.3乙方如需变更自备电源(包括拆除自备电源、更换接线方式、拆除或更改闭锁装置等),应向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3.2.4乙方自行负责自备电源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自备电源处于安全、正常状态。
3.2.5乙方自备电源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并网运行。如需并网运行,乙方必须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3.2.6乙方自备电源必须装设切换装置和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向电网倒送电。启用自备电源需供电时,必须确保自备电源回路与外部电网有明显的断开点。
3.2.7乙方应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自备电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启机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
3.2.8乙方要制订自备应急电源运行操作、维护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3.2.9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自备电源运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甲方持证检查人员进入乙方进行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并派员随同。
3.2.10甲方检查发现乙方自备电源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向乙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乙方应按要求完成整改。
3.3违约责任
3.3.1乙方未执行本协议或有关规定,或因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人身和设备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3.2乙方自备电源向甲方电网倒送电导致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3.3.3乙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管理的义务,导致自备电源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按规定程序对乙方停止供电。
3.3.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自备电源向其他用户供电,否则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4.受电装置的继电保护方式应当与甲方电网的继电保护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有关标准或规程进行整定和校验(至负荷末端);
5.受电装置的自动装置方式应当与甲方电网的自动装置方式相互配合,多路电源的联闭锁装置始终处于合格、安全的状态,防止误并列及倒送电等事故发生;
6.用户低压欠压脱扣装置处置措施
6.1低压电源侧总开关、电源侧母线分段联络开关低压欠压脱扣装置按照开关所带实际负荷与用电设备特性,确定应采取的处置措施如下:
1)属于医院、学校、商场以及政府机构等用户的,可退出低压欠电压脱扣装置。
2)属于有电动机的工业生产用户的,可根据电动机自身保护情况选择投退低压欠压脱扣装置。
3)有精密仪器、电子器械等对电压质量要求较高之用电设备的,不退出低压欠压脱扣装置。
4)如低压欠压脱扣装置配有延时元件的,可将延时脱扣时间调到300-500ms。
6.2低压负荷分(支)路开关和设备控制开关等也应在充分考虑满足与前级开关功能配合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所带负荷与用电设备特性,参照上述低压欠压脱扣装置处置措施要求,确定并落实低压欠压脱扣装置处置措施。
6.3乙方如有特殊要求(仅指欲采取的低压欠压脱扣装置处置措施不同于上述要求时),应及时告知甲方;经与甲方协调后,确定处置方式,并落实到位。
7.应加强无功管理和谐波治理,特别是重要负荷回路的谐波监测与治理,确保符合国家标准,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及内部重要负荷的可靠用电;
8.乙方如为双电源供电,应积极配合甲方为保障电网安全开展的事故预案的现场演习和实际操作;
9.乙方在受电装置部位作业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进网作业资质。高、低压配电房运行值班人员每班每岗位至少应有2人。
10.加强各高低压配电房、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等电气设备安装房屋建筑的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雷、防雨雪、防汛、防小动物和通风”等五防一通工作。应密切监测安装有UPS、EPS等应急电源场所的温度、湿度等环境数据,确保装置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
11.常用备品备件齐全、充足,并妥善存放;安全工器具定期试验合格,数量满足安全措施需要;各高、低压配电房配备的消防器材应在有效使用期内,放置在合理位置且数量足够;
12.制订完善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确保各电气运行值班人员在事故等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正确应对;
13.制订大负荷传动测试标准,并进行传动测试,确保各电气设备与装置安全、可靠地动作,进一步检验设备的完好性,确保能满足安全用电保障工作的要求;
14.对甲方在用电检查中书面正式提出的各种整改意见,乙方应接受并按要求落实整改,否则甲方有权对其采取负荷限制措施直至中止供电,对于因乙方自身用电安全隐患未整改达标或者乙方未及时有效履行维护管理义务等引发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三、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1.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双方无法履行此协议或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乙方在取得有关部门证明后,可以免予承担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相应违约责任,但甲方、乙方应尽力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2.乙方承担由其自身原因或处置突发事件不当引起的责任后果。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双方可通过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六、履行期限及其他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其他未尽事宜,以供用电合同为准;协议履行期限为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本协议一式3份,甲方、乙方各执1份,当地经济贸易委员会1份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见证方(盖章)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