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发文字号:深国税发〔2004〕225号
- 公布日期:2004.12.31
- 施行日期:2004.12.3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2004]225号 2004年12月31日)
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管理问题
(一)企业按照《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资格认定时,同时需增报购买货物情况的证明材料,即供货企业证明(发票、购货合同、供货企业开具的证明等)。出口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时,提供的批准其从事出口业务的证明材料,即为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一般按照《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供销渠道,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的新办其他商贸企业也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三)对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售发票后1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提供服务,跟踪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在2004年6月30日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如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对于其中在本通知下发前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提出转正申请后,予以提前转正。
(五)对《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所称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对其中在本通知下发前认定为辅导期或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提出转正申请后,予以提前转正。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票供售管理
(一)对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使用专用发票的其他商贸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暂不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出口企业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需使用专用发票的,先办理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登记。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月限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税务机关核定的专用发票月限量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可在专用发票使用完毕后申请增购专用发票,增购专用发票前依据本月已开具的专用发票正数销售额的4%预缴税款。企业预缴税款时,《预缴增值税税款申报表》的本次预缴增值税税款情况发票开具金额应填写正数专用发票金额,同时增加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附件一)。本月已开具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未预缴税款的企业,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经按规定审核、审批调整其最高开票限额。
(四)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月限量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需频繁增购专用发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适当提高企业专用发票月限量。 走逃户数据上报
主管税务机关每月12日前填写《商贸企业走逃户上报表》(附件二)上报新增走逃户信息。全市走逃户信息统一由市局通过总局网站上报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综合征管软件具体操作流程另行下发。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略)
2、商贸企业走逃户上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