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县(区)级以下公立医院公开招聘医学类专业技术人才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汕头市卫生局)
- 发文字号:汕人社〔2016〕263号
- 公布日期:2016.09.05
- 施行日期:2016.09.0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县(区)级以下公立医院公开招聘医学类专业技术人才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人社〔2016〕26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为贯彻落实我市医疗卫生强基创优行动计划,加强县(区)级及以下公立医院人才引进工作,以吸引优秀医学类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基层卫生事业为重点,着力打造一支医疗技术过硬,能够扎根基层工作的医疗卫生队伍,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1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县(区)级及以下公立医院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县(区)级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医学类专业技术人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上述单位应聘人员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医学类本科(学士)学历(学位)。
三、招聘考试方式
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可采取专业技能测评、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方式。
四、约定服务期限
经公开招聘办理岗位聘用手续,聘用人员应与招聘单位约定5年服务期。
五、考试组织实施
县(区)级公立医院的考试工作,可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考试工作,可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社部门、卫计部门和招聘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对符合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坚决杜绝公开招聘中的不正之风。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9月4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9月5日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