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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占道施工管理的通知 失效

广州市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占道施工管理的通知
(穗建质[2009]1295号 2009年11月6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占道施工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和行人安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现将我市建设工程占道施工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占道审批手续
  (一)需要占道施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市政道路主管部门和交警部门办理占道审批手续,未办理占道施工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得进行占道施工。
  (二)市政道路主管部门和交警部门应加强占道施工审批管理,占道审批仅限于建设项目施工需要,对用于临时设施、材料堆场等非施工需要的占道申请原则上不得同意。
  二、加强占道施工过程管理
  (一)施工单位在占道施工前,必须编制交通疏解方案并报交警部门审批,对道路通行影响较大的建筑工地,施工期间需接受交警部门、市政部门的指挥,根据实际需要动态调整。
  (二)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占道施工、平面布置、现场围蔽、污水排放及现场卫生等提出全面、具体的管理措施。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连续、密闭的围蔽,施工活动在围蔽内进行。工地临时设施及原材料应当按平面布置图设置,不得超出审批范围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设施。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标志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开工、竣工日期等。
  (四)施工现场按规定使用围蔽设施和标志,夜间使用施工标志灯或反光围蔽设施。
  (五)施工物料在批准占用的范围内堆放整齐,其挖出土方应随挖随运,不得堆置,保持现场及周围道路畅通。
  (六)占道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建设业主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专责交通协管员,协助交警维持占道施工现场周围的交通秩序。
  (七)需要对部分车辆进行限制或临时交通管制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负责管辖的市交警部门批准,并提前一周登报通告。
  (八)进行道路(人行道)开挖作业的工程,施工时应分段开挖,科学组织,紧凑施工。城市主干道的挖掘,应在夜间施工,并避开交通繁忙时间,白天应采取措施恢复交通。横跨城市主干道的管线施工,应优先采用顶管等非开挖施工工艺。
  (九)破挖道路长度超过300米以上的工程,除特殊情况并经批准外,须实行分段施工,每次施工长度以100米为限。分段施工必须开挖一段,恢复一段,经市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开挖下一段。
  (十)市政道路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施工单位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可以先行占道抢修施工,但必须立即通报交警部门和市政管理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办理占道施工手续后无施工行为。
  三、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巡查机制
  (一)占道施工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对占道范围实行每日一巡,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内容立即自行整改。
  (二)各区(县级市)交警部门、市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占道施工的工地落实每日一巡,发现存在违规占道施工,应立即责令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工作。
  (三)市建委、市交通整治办实行每日一巡,定期通报违规占道施工和文明施工不达标的工地及责任单位。
  四、加大处罚力度,严惩违规占道施工行为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贰万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交通事故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市建委在督查过程中,发现违章行为,对违章企业将登记不良行为记录,在建筑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中进行扣分,并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企业,暂停投标报名3个月,对项目负责人暂停投标1年,并通报批评;对知情不报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记录不良行为并通报批评。
  (一)未办理占道(道路挖掘)审批手续的,擅自破挖或者占用城市道路的;
  (二)未对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三)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四)未在破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围档设施的;
  (五)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六)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七)占道后未进行施工的;
  (八)工地围蔽等不符合市建委《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937号)管理规定的。现场围蔽具体图集可登录查阅《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设计方案》(http://www.gzcc.gov.cn/zwgk/zlxz02.aspx?nb=236)。
  附件: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937号)(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